江西一对母女遭4犬撕咬,遛狗者并非狗主人该如何担责?律师解读
遛狗不拴绳导致出现伤人事件,遛狗者并非狗主人,双方该怎样担责?广东侃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彩娥向大河报《看见》记者表示,对于损害结果,狗主人或者遛狗者都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应当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监控画面显示,一对母女在公园步行道上散步时,被突然冲出的4只未拴绳的大型犬追至灌木丛中撕咬,两人被撕咬一分多钟后,一名黑衣男子上前将狗群驱赶开。
19日下午,被咬伤女子的丈夫曾先生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事发时间为11月17日,妻子的大腿、小腿、肩膀和腋下都被咬伤,全身共有10余处伤口,伤口最深处已见骨头,送医院后进行了4个多小时的手术。女儿左胸处被咬下一块肉,背上有狗牙印,全身多处被抓伤。
据其介绍,事发后,当地派出所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他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是,妻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女儿是轻伤二级。
曾先生表示,在医院治疗了半个多月后,妻子和女儿已经出院,目前在家中休养。此事对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妻子和孩子产生了很强的应激反应。
“我老婆现在还无法独立行走,更没办法正常上班。另外,我担心妻子的肢体功能会受到影响,不知道会不会留下后遗症,她经常晚上睡觉梦到此事,变得非常焦虑。女儿也没有去上学,应激反应比较强烈,看到小动物都害怕,公园都不愿意去。”
据九派新闻报道,赣州市章贡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回应,涉事犬只已被控制,并移交鉴定品种。
19日下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报发出后,曾先生告诉《看见》记者,警方提到的钟某某是涉事犬只狗主人,王某某则是狗的饲养员,“事发当天上前驱赶狗群的黑衣男子就是王某某”。
曾先生称,事发后,妻女二人已经花费了34000多元的医药费。在派出所工作人员和街道办人员的多次协调下,前天对方赔付了32000元。后续还需要运动康复治疗,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遛狗不拴绳导致出现伤人事件,遛狗者和狗主人谁该来担责?
对此,广东侃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彩娥告诉《看见》记者,狗主人或者狗的饲养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遛狗违法不拴绳,还会面临金额不等的行政罚款。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伤情,可能会面临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涉事狗有过恶性伤人前科,仍然不拴绳遛狗,不做预防性措施,可能会涉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把狗当做工具故意去伤害他人,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此外,从民事侵权责任角度来讲,狗主人和饲养人对于损害结果,都存在过错,应当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至于内部责任比例,可以由狗主人和饲养人内部协商,或者根据过错比例来评定。
李彩娥律师提醒,养狗爱狗是一种社会文明,但不文明养狗,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不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会影响真正爱狗的人士文明养狗。依法登记、给狗种植疫苗、遛狗拴绳戴狗链、不养禁养烈性犬等,共同维护文明养狗的秩序,才能达成狗与人类长期和谐相处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