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人骨折 一男子被判赔7万元

       近日,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在电视节目中讲述了一个案例,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突然转身往回走,与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188000多元。法官认为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经法官多次调解,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此案引发网民对“走路保持安全距离”热议。

       央视《法治在线》联系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其表示,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