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猪手”入刑能否全国推广
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咸猪手”事件,说起来总是令人深恶痛绝,也让很多年轻女性担忧和焦虑。但是围绕该类行为的处罚,过去多数都是以行政处罚了事,也就是罚款或行政拘留。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当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的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曝光以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很多网友对此表示“干得漂亮,建议全国推广”。但是法律界人士却有自己的看法,认为应该谨慎对待“咸猪手”入刑。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咸猪手”行为,又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则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还明确: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不管是从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可以看得出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猥亵行为,一般为初犯、偶犯,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打击的行为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重点强调的是“强制”,猥亵儿童罪重点强调的是“儿童”,这两类行为区别于一般的猥亵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会遭受刑法处罚。
由此可见,从网友个人感情的角度,希望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的一切性骚扰、“咸猪手”都能够入刑,让当事人接受最严厉的法律处罚,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依法治国、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显然不能如此感情用事,只能严格依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对嫌疑人的猥亵行为到底属于违法行为还是属于刑事犯罪进行仔细的甄别认定,进而做出到底是治安处罚还是定罪判刑的结论来。如果说对一切的性骚扰、“咸猪手”行为不论性质和程度,一律入刑定罪,显然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伦理的。█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