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税案当事人实名举报 公司财产被非法侵占
近日,出狱后的唐允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投诉,并提供多份证据并实名举报,反映公司财产处置出现了不可思议的蹊跷事件,被扣押的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及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遭遇挪用,涉嫌伪造文件,违法处理扣押的财产,造成辽宁华侨集团巨额财产损失。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齐明利 报道
溯源:案件背景
时间追溯到2000年10月20日,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经过数年的上诉和申诉,2009年8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允申诉一案裁定立案再审并提审。2011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辽审刑再字第11号的刑事判决书,将唐允改判为十年六个月,同日将唐允释放出狱。并且附带条件,要求唐允的家人出具书面保证唐允恢复自由后不再申诉。
唐允仍然坚信自己是无罪的,他认为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涉案的增值税发票均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并且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税务鉴定”,相关的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没有委托手续、鉴定的依据是证人证言、鉴定签字人是案件的调查人员的鉴定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税局分别在2003年、2004年、2009年、2010年明确证明,税务机关没有司法鉴定资质。
同时,涉案的北京四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联想计算机集团公司等四家企业分别出具了《证明》及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的审计报告,均证实销售交易的真实性,没有虚开行为。
特别是辽宁省高院的(2010)辽审刑再字第11号再审卷宗清晰的注明“涉案的增值税发票均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原审认定涉案的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结论是错误的。”。判决书的结论与卷宗的内容完全相反。
此外,2012年11月19日,唐允还委托的一家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证实涉案的81组增值税发票确有真实货物交易(涉及到1995年10月30日之后开具的有63组)附有入库单、购货清单、付款单据及货运凭证,这一审计结果充分表明相当数量的被原审判决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真实交易出具的。
实名举报:公司财产被非法侵占
坚信自己无罪的同时,唐允还实名举报了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原处长杨福长、锦州市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非法使用公安机关扣押的公章,掠夺控告人公司巨额财产、干预司法等。
唐允在举报信中称:“2000年10月20日,我被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刑事拘留,说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2000年10月21日早上五点钟,杨福长向我宣布刑事拘留后,立即向我推荐他的同伙锦州玉衡律师事务所张磊代理我的案子,并且以提供各种方便为由,要求律师费10万元。首先,警察向犯罪嫌疑人推荐律师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更别说这个推荐是“强行”的。再则,10万元的律师费在当年的锦州市法律服务市场也是一个天价,也违反辽宁省司法厅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
“我被杨福长担任处长的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控制后大约一周的时间,有一天晚上10点多钟,杨福长把我从看守所提到他的办公室,通过我一位深圳叫李宏伟的朋友开出条件说要1000万元现金放人,但我得知是给其个人后断然拒绝。其后又通过张磊与我的家人和同学说要800万元,我也没有同意。
”
举报信反映,“2000年10月20日早上8点左右,锦州市公安局原税侦处处长杨福长乘我在锦州开会之机,以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为由将我拘押,下午4点10分左右杨福长带人到辽宁华侨集团位于锦州市建设银行十四楼总部将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11枚公章扣押,将集团的财务部、行政部等办公室贴上封条。杨福长在搜查和扣押查封公章时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第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故意将扣押的11枚公章不列示明细,以达到扣押后非法使用、伪造相关文件、侵吞辽宁华侨集团巨额财产的目的。”
举报信透露,“2000年11月8日,张磊在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表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及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五方协议”,将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和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欠5730万元锦州银行的贷款转移给锦州市万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减震器总厂等国有公司,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该协议上加盖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和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该举报信指出,“2000年11月10日,在锦州市工商银行诉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2000锦经初字第88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上分别加盖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及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2000年11月15日在一份“股金转让申请”上加盖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同时据举报信,“2000年12月5日,杨福长与锦州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锦州银行行长张伟等人勾结,非法使用扣押的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伪造《转股协议书》,将辽宁华侨集团公司(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持有的锦州银行9.16%股份(1050万股)转让。导致辽宁华侨集团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人民币。”
“而这一切这些行为均在我被他们控制后四十多天之内,我的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还没有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情况下发生的。”唐允告诉记者。
另外,唐允在举报信中还表示,“辽宁华侨集团公司位于大连市的一套别墅和我个人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的别墅被扣押查封后,杨福长没有对扣押查封的房产进行看管,2005年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也没有依法进行移送,造成上述两处房产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被非法拆毁、灭失,价值约1500余万元。”
举报信最后认为:“不论是否涉案,只要与我有关的公司一律查封,造成辽宁华侨集团三十多亿元的巨额财产损失。”
“神秘”的公章
2013年9月26日,法制日报在一篇《“10亿元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谜局调查》的报道中也提到唐允被拘押后,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出现了一些蹊跷的资产转让情况。
报道称:“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蹊跷地盖在一份辽宁华侨集团公司要求股权转让的申请书上,这份申请书上的受益人为锦州商业银行,而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却从不知晓有如此重大的股权转让事项……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锦州市大碑屯村110亩土地,蹊跷地经锦州市中院“调解”给锦州银行,但锦州市中院档案中查不到相关调解书档案。虽有司法文书注明该院4名承办人员操办过此事,但4人均矢口否认。”
如果重新复盘,一份语焉不详的扣押物清单和一个“神秘”的公章成为关键。
2000年10月20日下午4时10分,时任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处长的杨福长带人到辽宁华侨集团位于锦州市建设银行十四楼的总部将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11枚公章扣押,同时将集团的财务部、行政部等办公室贴上封条。
该份锦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的第九项笼统备注“各种印章11枚”,并没有具体公章明细。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同时,根据公安部第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待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事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刘利在2012年9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中证实,2000年10月20日,锦州市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的11枚公章里包括了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当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她把公司运行的公章、名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都提供出来,没有运转的公司的章就没有拿。
但是,因为扣押物品清单对扣押印章的明细语焉不详,导致后续生出一系列蹊跷的事情。
从2000年10月20日至12月中旬左右,多份涉及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华侨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中出现了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转让流程由一名为张磊的律师全权代为处理,仅锦州银行股权转让一份协议,就导致辽宁华侨集团公司损失上亿。
唐允告诉记者,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在当年的10月20日就已经被锦州市公安机关扣押拿走,公司被查封,而且其被羁押期间,其本人和公司均没有接到任何形式的转让通知,“我本人并没有做出任何书面授权张磊代为处理、处置华侨集团的股权,实际上张磊只是得到处理我本人的刑事案件的授权,而且期限为一审判决结束。”
据了解,其中的土地转让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仅有一份法院出具的调解书。
为证明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已经在2000年10月31日已经被锦州市公安机关扣押拿走,唐允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00年10月31日,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向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提交的《关于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的请示》(简称请示)。《请示》文末最后的2000年10月31日日期上盖有“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唐允告诉记者,这份《请示》日期上盖的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就是在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盖的,据当时到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申请人证实杨福长就在场。锦州市公安局于2000年10月20日已经将辽宁华侨集团查封,包括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有公司的公章扣押,采取的方式是拿走各种公章11枚,其余的就地封存,未经公安机关允许,不得进入。法院审判卷宗里2000年10月20日的搜查笔录以及刘利、刘笙满、郭勇、孟丽华、冯哲等人的证言证明,办案期间,锦州市公安局在2000年10月20日拿走各种公章11枚,其余的就地封存。2001年3月1日的提取笔录以及刘利在辽宁省法院的笔录证明锦州市公安局2001年3月1日去华侨集团总部提取了一些文件、合同等材料,让刘利补签的50枚公章的扣押手续并没有出现在提取笔录中。
提交给法院的刘笙满、郭勇等其他证人证言中证实,《请示》上出现的“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是2000年10月31日,在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由公安局工作人员比对材料后盖上的
。同时向锦州市公安局递交的《关于请予批准唐允先生取保候审的请示》,但因落款是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与公章不符,公安局工作人员拒绝盖章。
2013年12月,为证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并没有在2000年10月20被公安局扣押拿走,当年12月5日《转股协议书》上的公章系华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锦州银行专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锦州市公安局税侦支队给其出具的日期为2001年3月1日公安局扣押物品的印章纸,印章纸上出现了“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名字和图样。但是记者发现该份扣押物品清单并没有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签字盖章。
“该印章纸仅有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利一个人的签字,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也没有附卷备查,不具有法律规定扣押清单的形式要件。另外这份盖章纸在唐允的刑事审判案件卷宗也没有。”唐允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锦州银行提交扣押清单
“印章纸”不是辽宁高院法院到锦州市检察院取得,而是口头说明是从锦州市公安局税侦支队调取的。
据了解,2014年3月19日,唐允方面曾到锦州市检察院调取锦州市公安局移交锦州市检察院的扣押物品清单,锦州市检察院明确告知,检察院的小卷需要上级检察院批准后才能调取,否则,任何单位包括公安局、法院都无权调取。
事实上,
2013年5月份,由于唐允向检察机关申诉无罪,辽宁省检察院将唐允的一、二审及再审卷宗从法院调走复查,唐允方面从辽宁省检察院调取扣押清单时,还发现一份2001年3月1日锦州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明细。该份清单不仅有公司财务刘利的签字,另有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签名、盖章,但是并没有出现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名字。
“种种证据都足以证明2000年10月20日,杨福长故意将扣押的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及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公章不列示明细,已经扣押拿走了我们公司的公章,然后配合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盖在各种资产转让协议上以达到非法侵占华侨集团资产的目的,给华侨集团各公司造成了数以亿计的损失。”唐允对记者说。
蹊跷的股权转让协议
记者就2000年12月5日辽宁华侨集团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致电锦州市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他告诉记者,他在当日在看守所拿到了唐允手写得委托书,证据也都交给了相关部门,但是拒绝提供给新闻媒体。
唐允则向记者提供了该份2000年12月5日《有关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事宜》委托书。委托书写道:“现委托张磊律师协助处理有关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事宜,有关条件为,华侨集团投资锦州商业银行的1050人民币(原始价),如有关单位愿意承接该股权,华侨集团,请政府有关部门考虑。”
记者注意到,委托书中载明转让的原始股数为1050股,最后转让价为1050万元,也即每一原始股价格竟为1万元。同时,根据委托书中期望的转让价格为“股权的原始价格加历年来该笔贷款所应承担的利息”。按照锦州银行提供的股金转让申请,利息是337.3万元,即整个股权转让的期望价格是1387.3万元,最后的成交价与期望相差较大。
唐允告诉记者,他们作为锦州银行的发起人,每原始股价为1块钱,1050股的表述明显有误。同时,按照张磊说法,他于2000年12月5日拿到委托书,在委托书内容出现重大瑕疵,最后成交价与委托人期望价相差如此大的情况下,竟在当日未经委托方再次确认就擅自仓促完成股权转让,实在难以置信。
记者还发现,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为“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协议书最后转让方落款处的盖章却是“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唐允表示,辽宁华侨集团公司有自己的公章,完全没有必要用另一家公司的公章,且工商登记中明确显示,锦州银行股东是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并非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发稿,记者尝试联系另一被举报方原锦州市公安局税侦处原处长杨福长未果。据了解,案件审理期间,唐允方面曾要求杨福长出庭质证,但并未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