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毅军一审获刑12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下午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毅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毅军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对王毅军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毅军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铜陵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3.1855万元。王毅军在担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王毅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20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王毅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毅军能够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王毅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