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偷情跳窗死亡,店主被判十年半,凭什么?
2020年4月8日,山东高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馅饼店离职员工陈某某在单位宿舍和网友王某偷情。杨某发现后要求王某不准离开。后王某从二楼跳窗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法院认为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实施殴打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还显示,王某与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属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为此,一审判决杨某犯非法拘禁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对此判决,杨某的妻子认为丈夫无罪,陈某某他们没有经过同意私自进入公司租的房间,担心员工过完年回来财产丢失,因此才没有让他走。
的确,依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判决表述的理由来看,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
先看法理层面。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的前提是行为要具有“非法性”,而本案中,杨某显然不是想把王某长时间看管羁押起来,其临时性约束王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法律上说得通。
其一,案发房屋的承租人是杨某,杨某将该房屋给自己馅饼店的员工居住,无论是作为承租人,还是作为馅饼店的老板,杨某都具有管理该房屋的权利,包括允许谁居住、允许谁进到屋里来等。本案中,王某未经杨某许可擅自在杨某承租的房屋内,与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被杨某发现后,杨某暂时限制其离开,要求其说明情况,这是对该房屋管理权的自然延伸。
其二,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一方不得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王某在杨某的承租屋内,与其前职工发生婚外性关系,并非判决书认定的“未采取任何违法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杨某某对王某某的死亡是否要承担刑法责任值得商榷。
事实上,王某对自己被房东杨某关在屋里的意图十分清楚,也明知自己的人身并无重大安危。在楼层不高的情境下,王某听闻门口来人后突然跳窗,这种偶发、突发性事件,要求堵门的房东“应当预见”着实标准太高。再者,在还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形下,王某与杨某尚在争执过程中,场面远未发展到王某遭受杨某殴打,被逼无奈,不得不跳楼以逃避打击的状态。
相反,基于常识性推理,王某选择跳窗逃跑,未必是被杨某所逼,而是由于自知与人偷情理亏,担心遭人围观而难堪,意图早点脱身。从这个方面看,亦难认定杨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定罪是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过程,司法不能仅仅因死亡结果而定罪。█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