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暴受害者
华夏新闻-华夏早报讯(记者 金松)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全票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述《办法》细化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评价指出,《办法》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和强调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据介绍,《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其中,对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办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
《办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此外,《办法》还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