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一审宣判29人涉黑案 非法采矿涉案值近六亿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0日通报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依法对黄耀宏等2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耀宏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6万元人民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梁家荣(另案处理)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黄耀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多起暴力犯罪打击竞争对手。受梁家荣指使,黄耀宏以鸿裕公司的名义与斗门区荔山村、虎山村签订合同,承包了赤鼻岛周边海域。为实现对该片海域的非法控制,黄耀宏招募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鸿裕公司,多次肆意持械殴打周边的渔民及工程施工人员,并通过贿送大量财物拉拢村干部,组织、操纵部分村民骚扰、驱赶、殴打当地养殖户并强拆其养殖设施。
随后,该组织涉足当地海域吹填工程。因未能中标某片区的吹填工程,黄耀宏安排组织成员,并指使当地村干部组织数十名村民到项目施工现场强行阻扰施工,围攻打伤施工负责人、打砸损毁施工设备。当地工业园有关负责人出面制止也遭到殴打。最终,该项目负责人被迫退出,项目被拖延四年之久。
受梁家荣的指使,黄耀宏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合作开发、修建防火通道、平基复绿等名义,在斗门区8个村属山和1个林场长年非法采矿,共非法采挖山体、砂石约1540万立方米,涉案金额约5.9亿元人民币,使国家矿产资源及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法院认为,黄耀宏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四年,部分被告人并处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