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文规范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规范
19日傍晚,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公告称,自11月20日零时起,新进入厦门“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厦门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经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上述“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对于自公告发布之时起已进入厦门市存储但未取得上述“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按轻重缓急原则尽快完成存量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公告还提出,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厦之前24小时主动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货主单位、报关单、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在厦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对于违反上述公告规定,存在“应进不进”“应检不检”“应消毒未消毒”等行为的,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