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对薄公堂 申请监督称收到疑似假的“不支持决定书”

       核心提示:有句话叫“亲兄弟明算账”,河南商丘市睢阳区的一对亲兄弟真是把这句话“贯彻落实”得很到位。为了区区1.6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纠纷,兄弟俩不仅彻底翻了脸结了仇,还闹上了公堂,而这一闹就是数年,至今仍未休止。不过,与其他亲兄弟不同的是,俩人是同母异父的兄弟。

       据悉,输了官司的哥哥高长军在连连败诉后,不仅声称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而且怀疑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收到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都可能是假的。目前,他已再次将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吴鸣 发自河南商丘

       土地承包起纠纷 弟弟告哥哥

       高长军与弟弟高长鑫是同母异父的兄弟,高长军年长高长鑫13岁,高德山是高长军的继父。2013年3月27日,因一处由高长军耕种的3.26亩苹果园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高德山、高长鑫将高长军告上法庭。

       2013年8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案涉土地双方各占一半。高德山、高长鑫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1月21日,商丘中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高长军向商丘中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24日,商丘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判决被告高长军将耕种的原告高德山、高长鑫所承包的所在村苹果园的耕地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给高德山、高长鑫;驳回高德山、高长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3月7日,李口村委会出具的有争议地块调整情况的《证明》。

       哥哥输官司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高长军不服,向商丘中院上诉称,曾用自己承包的村头河沿的耕地与高德山承包的苹果园耕地中南侧的1.63亩进行了调换,因河沿耕地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他收回河沿耕地后,又用村东北的3.1亩耕地与高德山进行了调换……原审判决将3.26亩苹果园予以全部返还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改判。

       对此,高德山、高长鑫表示,高长军在原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均承认苹果地是高德山承包的,根本不存在土地经营权的问题,双方也不存在换地的事实。1998年土地二次承包时,双方都已分户,分别作为户主承包土地,因此涉案土地的承包人为高德山,请求驳回高长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商丘中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苹果园南侧1.6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属于谁?该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高长军在诉讼过程中称其用村东北的3.1亩耕地与被上诉人高德山达成协议,置换该3.26亩苹果地中南边的1.63亩,高德山将另外一边土地承包给高长军,到期后又延包一年,即高长军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土地置换以前,该3.26亩苹果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高德山的事实表示认可。高长军虽然与高德山达成土地置换协议,但实际并未将土地交付给高德山,其置换事实并未发生。高长军未提交与高德山互换土地的合同以及备案的相关证据,也没提供已将村东北的3.1亩耕地交付高德山的相关证据,高德山对互换土地的事实也不予认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审判决上诉人高长军返还被上诉人高德山土地,并无不当。遂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21日,李口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村委二次调整土地意见的《情况说明》。

       村镇出具证明被视“无效” 申请再审被驳回

       这个判决结果让高长军无法接受,于是他再次向商丘中院申请再审。“他那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涉及的土地地块没有四至,怎么能确认其地块承包经营权属归谁?”高长军称,在1996年二次调地时时任村民组长和原任组长、会计出具的“证明”,已经证明该争议的1.63亩地块使用权归他,村民小组是发包方,对土地承包最了解,对该地块的来龙去脉及演变最清楚。而且镇政府也于2015年5月13日签字盖章,对二次土地承包时调整意见予以确认,明确该地块系其承包。

       “在二审时我已将那份证明交给了法官,但是再审开庭时法院却说我没有提交新证据。”高长军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再次申请再审时,他再次把村委会和镇政府签字的证明提交给商丘中院。但是该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的来源不明,且证明的内容不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故不予采信。

       该院还表示,即使证明是真实的,也仅能证明该争议土地未外调,但不能证明高长军对苹果园耕地中南侧的1.63亩土地拥有合法的承包权。2016年3月1日,商丘中院裁定驳回了高长军的再审申请。




2016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印章内无“院印”二字,下方无二维码。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收到疑似“假决定书”

       向法院申请再审无望,高长军又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结合一、二审的判决等相关情况,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不支持高长军的监督申请的决定。

       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40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高长军认为该《决定书》是假的、不规范、认定错误,违法违纪,未做到司法公正。

       高长军列出了该《决定书》的四大疑点:省检印章内(下)没有“院印”二字;印章下面没有条码联网标识;只有一面印字,别人的是正反面印字;纸张材料与别人的不一样。

       同时,高长军认为,商丘中院的主审法官否定、封杀新证据,枉法裁判。“法官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定村委会和镇政府签字盖章确认的证明(新证据)来源不明,内容不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公平?”高长军说,没想到省级检察院的“决定”会如此草率和敷衍。

       面对这样的结果,高长军并不甘心。“我去省高检上访,工作人员说没有查到我的材料,让我到市检察院问。”高长军说,商丘市检察院接待他的工作人员让他“认了吧”,他不服,就找到最高检。“一位女检察官告诉我,从纸张上看都是假的,何况没有二维码……叫我回去找省检察院。”

       跑来跑去,高长军并没有跑出什么名堂,也没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而他的家庭却因此背负了沉重的压力,儿媳与儿子离婚,妻子也几度欲寻短见。“由于法官的不公正审判,给我造成了严重伤害,我们一家就快没有活路了!”

       目前,高长军继续在为争取回苹果园耕地中南侧的1.6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奔走。而他反映有关法官不公正审判的材料,也已递交给有关部门。




2016年7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对其他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上有“院印”和二维码。

       村委称法院未向他们核实过《证明》真伪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李口村支部书记李传付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证实了村委给高长军出具《证明》的真实性,并称没有法院的人曾找村里核实过该《证明》的情况,“确实是村里给他开的证明,但是法院不采纳,我们也没办法。”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又联系河南省商丘市中院主审和再审高长军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官,要么电话无人接听,要么就是称“时间太久,记不起来”或“已调离原岗位”。

       对于高长军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况,1月7日,该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复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称,知道高长军的这个案子,但电话里不方便说,如果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需直接到该院才行。

       随后,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试图联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该院是否于2016年11月10日对高长军作出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院案件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让记者联系负责具体经办的第六检察部。但第六检察部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到底高长军在与高长鑫、高德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有没有遭遇不公正审判?高长军收到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真是假?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