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死亡四年多仍被列为被执行人为全国第三例
核心提示:人已经离世四年多了,仍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这种怪事就发生在广东深圳。2021年1月19日,在深圳经商的四川绵阳人王子和举报称,“我们通过网上搜索和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我已故姨姐余桂仙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这种将死者列为被告的案子以前只有两例,这是第三例。”深圳中院接受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采访时表示,先了解案件情况再回复。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特约记者 上官云开 报道
死亡四年后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余桂仙是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人,生前在深圳打工。2016年10月5日,余桂仙喝农药自杀身亡,10月11日火化后注销户口。按理说,从此世上再无余桂仙了,人世间的一切再与她无关。
但没想到的是,两个多月后的2016年12月13日,因借贷纠纷,一位叫“周炜轩”的人隐瞒余桂仙已经死亡的情况,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起仲裁。
王子和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2017年1月3日,受理不到一个月时间,深圳市仲裁委在没有按程序送达及查明余桂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资金实际交付明显与合同不符等关键事实,就作出裁决书,悉数支持了周炜轩的请求,裁令死者余桂仙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余桂仙死前在深圳打工,作为案外人的王子和是在法院上门执行时才知晓情况的。他说,余桂仙生前离婚,死后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大女儿李岚某13岁,小女儿李某曦11岁,所以他不得不出面为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寻找救济途径。
2018年,申请人周炜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中止;2020年深圳中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为死者余桂仙。
2020年7月,余桂仙之女李某曦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该院民事裁定驳回,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事项的规定》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深圳中院认为,李某曦2018年11月参加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就应该知道法院对标的采取执行措施,故其2020年才申请不予执行,超过15日期限,所以驳回。
死者余桂仙妹夫王子和介绍情况。
律师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称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福建省资深律师邹丽惠认为,深圳中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他表示,李某曦不是被执行人,目前法院所列被执行人仍为死者余桂仙,死者余桂仙的未成年女儿提出不予执行,系因仲裁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深圳中院继续将死者余桂仙列为被执行人,程序也明显违法。
“欠债还钱没有问题,但我们知道死人是不能作为被告,也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王子和及其余桂仙的女儿等亲属认为,深圳中院在明知深圳仲裁委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避而不谈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执意驳回他们不予执行的申请,仍继续将死者余桂仙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违反有关法律程序,他们将继续寻找一切救济途径。
1月20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联系上深圳中院,该院负责对外宣传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因为该部门不是具体办案和执行机关,所以对于余桂仙被执行的案子不了解,涉及到具体案件或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不清楚具体情况,因此无法给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跟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进行沟通。
随后,该工作人员记下了余桂仙案恢复执行案件的案号,表示先了解一下案件情况再回复。
此前两起同类案件均被纠错
据悉,和余桂仙一样,死后被列为被告和执行人的,在全国还有两起,分别发生在陕西咸阳市和江苏扬州市。
陕西咸阳人冯忠孝的妻子张秀侠早在2004年3月3日就病故了,但是咸阳市渭滨法庭却在2005年5月25日向其下发了传票。尽管冯忠孝在法院开庭时告诉老伴已经去世,但法庭在后来的判决中还是判定张秀侠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该案的审判长赵晓燕解释说,冯忠孝虽然在开庭时提起妻子已经死亡,但没有提供死亡证明,所以法院没有采信。
不过,赵晓燕最终因此被处分。据秦都区法院的通报:“作为案件承办人,审判长赵晓燕在审理该案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当事人的身份没有进行必要的谨慎的核对,导致裁判出现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经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晓燕行政记过处分,并按有关程序免除其审判长职务”。
另外一起是,2009年12月,因家里急需用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邵某向好友马某借了5万元,由扬州市某担保公司担保,借款到期后,邵某没能还钱,担保公司只得按照约定代为偿还5万元。之后担保公司决定向邵某行使追偿权。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担保公司认为该笔借款应属二人共同债务。于是,2015年1月,担保公司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邵某和李某寄送了诉讼文书。因查无此人,文书被退回,2015年2月7日,法院又以公告形式送达了文书。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邵某夫妇未作回应,2015年5月12日,法院缺席审判,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担保公司5万元。
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邗江区检察院偶然得知,此案的被告之一李某可能已经死亡。该院随即与执行部门联系,最终查明,李某确实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基于上述情况,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要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后,这起案件经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后,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特约记者 上官云开 报道
死亡四年后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余桂仙是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人,生前在深圳打工。2016年10月5日,余桂仙喝农药自杀身亡,10月11日火化后注销户口。按理说,从此世上再无余桂仙了,人世间的一切再与她无关。
但没想到的是,两个多月后的2016年12月13日,因借贷纠纷,一位叫“周炜轩”的人隐瞒余桂仙已经死亡的情况,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起仲裁。
王子和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2017年1月3日,受理不到一个月时间,深圳市仲裁委在没有按程序送达及查明余桂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资金实际交付明显与合同不符等关键事实,就作出裁决书,悉数支持了周炜轩的请求,裁令死者余桂仙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余桂仙死前在深圳打工,作为案外人的王子和是在法院上门执行时才知晓情况的。他说,余桂仙生前离婚,死后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大女儿李岚某13岁,小女儿李某曦11岁,所以他不得不出面为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寻找救济途径。
2018年,申请人周炜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中止;2020年深圳中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为死者余桂仙。
2020年7月,余桂仙之女李某曦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该院民事裁定驳回,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事项的规定》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深圳中院认为,李某曦2018年11月参加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就应该知道法院对标的采取执行措施,故其2020年才申请不予执行,超过15日期限,所以驳回。
死者余桂仙妹夫王子和介绍情况。
律师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称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福建省资深律师邹丽惠认为,深圳中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他表示,李某曦不是被执行人,目前法院所列被执行人仍为死者余桂仙,死者余桂仙的未成年女儿提出不予执行,系因仲裁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深圳中院继续将死者余桂仙列为被执行人,程序也明显违法。
“欠债还钱没有问题,但我们知道死人是不能作为被告,也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王子和及其余桂仙的女儿等亲属认为,深圳中院在明知深圳仲裁委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避而不谈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执意驳回他们不予执行的申请,仍继续将死者余桂仙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违反有关法律程序,他们将继续寻找一切救济途径。
1月20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联系上深圳中院,该院负责对外宣传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因为该部门不是具体办案和执行机关,所以对于余桂仙被执行的案子不了解,涉及到具体案件或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不清楚具体情况,因此无法给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跟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进行沟通。
随后,该工作人员记下了余桂仙案恢复执行案件的案号,表示先了解一下案件情况再回复。
此前两起同类案件均被纠错
据悉,和余桂仙一样,死后被列为被告和执行人的,在全国还有两起,分别发生在陕西咸阳市和江苏扬州市。
陕西咸阳人冯忠孝的妻子张秀侠早在2004年3月3日就病故了,但是咸阳市渭滨法庭却在2005年5月25日向其下发了传票。尽管冯忠孝在法院开庭时告诉老伴已经去世,但法庭在后来的判决中还是判定张秀侠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该案的审判长赵晓燕解释说,冯忠孝虽然在开庭时提起妻子已经死亡,但没有提供死亡证明,所以法院没有采信。
不过,赵晓燕最终因此被处分。据秦都区法院的通报:“作为案件承办人,审判长赵晓燕在审理该案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当事人的身份没有进行必要的谨慎的核对,导致裁判出现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经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晓燕行政记过处分,并按有关程序免除其审判长职务”。
另外一起是,2009年12月,因家里急需用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邵某向好友马某借了5万元,由扬州市某担保公司担保,借款到期后,邵某没能还钱,担保公司只得按照约定代为偿还5万元。之后担保公司决定向邵某行使追偿权。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担保公司认为该笔借款应属二人共同债务。于是,2015年1月,担保公司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邵某和李某寄送了诉讼文书。因查无此人,文书被退回,2015年2月7日,法院又以公告形式送达了文书。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邵某夫妇未作回应,2015年5月12日,法院缺席审判,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担保公司5万元。
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邗江区检察院偶然得知,此案的被告之一李某可能已经死亡。该院随即与执行部门联系,最终查明,李某确实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基于上述情况,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要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后,这起案件经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后,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