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开庭前“早产” 长沙一法院审判工作被指“摆乌龙”
华夏新闻-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董大虎)1月15日开庭审理,1月11日判决书就已经出来了?2月2日,广州的袁先生称,2月1日他的代理律师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拿判决书时,发现了这一“乌龙”事。
“还没开庭,就已判了!”袁先生表示,他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
据袁先生介绍,他与另一位当事人陈先生因为合同纠纷,被广州聚福环保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聚福公司2019年4月23日和他们订立的《协议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案件的卿法官于2020年12月31日通知他,将于2021年1月15日14:00开庭审理。
袁先生拿到传票后,于2021年1月15日如期参加了庭审。2月1日,他的代理律师前往芙蓉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判决书。“结果就发现判决书后面签署的日期是2021年1月11日。”袁先生表示,1月11日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怎么判决结果就已经出来了呢?
袁先生收到的法院通知开庭的传票。
不仅对判决书的日期有质疑,袁先生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极为不服。“根本没有什么证据就判我们解除合同,简直就是乱判!”据袁先生介绍,他们当时与聚福公司订立的《协议书》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的行为;其二,双方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已被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订立的《协议书》约定作废,聚福公司无权以一份作废的合同主张权利;其三,聚福公司未拥有本案所涉“浏城桥农贸市场”房产的物权,聚福公司转让给其的并非物权,而是债权债务的转让,其价值不能按物权的价值来计算;聚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转让债权的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等。
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聚福公司在签订2019年4月23日的《协议书》时,是因为受到了袁先生等人举报而在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正确判断而希望通过签订《协议书》来平息事态,现聚福公司在《协议书》签订之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起撤销2019年4月23日的《协议书》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1年1月11日判决撤销聚福公司与袁先生等人于2019年4月23日的《协议书》;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袁先生、陈先生负担。
“真是糊涂法官办糊涂案,不仅在日期上未审先判,而且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草草作出错误的判决。”袁先生称,接下来他将向上级法院上诉,并反映一审法官的问题。
审理该案的法官助理童女士回复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称,她将对相关情况核实后再予以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方面尚未作出回应。
芙蓉区法院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判决书。
“还没开庭,就已判了!”袁先生表示,他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
据袁先生介绍,他与另一位当事人陈先生因为合同纠纷,被广州聚福环保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聚福公司2019年4月23日和他们订立的《协议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案件的卿法官于2020年12月31日通知他,将于2021年1月15日14:00开庭审理。
袁先生拿到传票后,于2021年1月15日如期参加了庭审。2月1日,他的代理律师前往芙蓉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判决书。“结果就发现判决书后面签署的日期是2021年1月11日。”袁先生表示,1月11日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怎么判决结果就已经出来了呢?
袁先生收到的法院通知开庭的传票。
不仅对判决书的日期有质疑,袁先生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极为不服。“根本没有什么证据就判我们解除合同,简直就是乱判!”据袁先生介绍,他们当时与聚福公司订立的《协议书》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的行为;其二,双方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已被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订立的《协议书》约定作废,聚福公司无权以一份作废的合同主张权利;其三,聚福公司未拥有本案所涉“浏城桥农贸市场”房产的物权,聚福公司转让给其的并非物权,而是债权债务的转让,其价值不能按物权的价值来计算;聚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转让债权的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等。
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聚福公司在签订2019年4月23日的《协议书》时,是因为受到了袁先生等人举报而在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正确判断而希望通过签订《协议书》来平息事态,现聚福公司在《协议书》签订之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起撤销2019年4月23日的《协议书》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1年1月11日判决撤销聚福公司与袁先生等人于2019年4月23日的《协议书》;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袁先生、陈先生负担。
“真是糊涂法官办糊涂案,不仅在日期上未审先判,而且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草草作出错误的判决。”袁先生称,接下来他将向上级法院上诉,并反映一审法官的问题。
审理该案的法官助理童女士回复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称,她将对相关情况核实后再予以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方面尚未作出回应。
芙蓉区法院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