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法院被指违法执行拍卖程序
据异议人王林海(化名)介绍,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沙田成隆鞋材厂等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东莞市沙田成隆鞋材厂名下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2020年12月31日决定将于2021年1月31日将上述标的物进行网络拍卖。2021年1月20日,王林海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随后,执行法院撤回了拍卖。
王林海称,2021年2月4日,执行法院在没有组织任何听证相关程序、也没有有效通知异议人的情况下,再次将有权属争议的涉案标的物提交京东拍卖平台公告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3月7日。
更让她不解的是,执行法院于拍卖公告发出整整4天后即2021年2月8日,方才匆忙通知异议人拍卖的情况。
对此,异议申请人王林海认为,涉案被拍卖标的物权属存在争议,异议申请人正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并且已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早就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因此,王林海认为,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组织听证,更没有对异议处理的情况下,涉案标的物依法应当停止拍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执行法院于2021年2月4日在京东网上发布拍卖公告,但在事前并没有向异议人进行通知,程序严重违法。”王林海称,拍卖公告发布整整4天后即2021年2月8日,执行法院方才匆忙通知异议人拍卖的情况,并简单告知异议人继续拍卖的依据是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但却没有向异议人展示担保的相关手续,更没有听取异议人对担保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意见。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执意继续拍卖涉案标的物,同样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上述法律人士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的担保,这个有效并不单指担保的金额,核心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所以执行法院应当在审查担保的有效性及合法性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同时,该法律人士表示,法院拍卖公告并没有注明拍卖房屋有5000多平方的违章建筑,也将影响买受人过户。
“本案涉案标的超过3个亿,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价值也超过5000万以上,执行法院在没有完善上述执行流程的情况下,如此急于在春节假期前将拍卖公告网上公示,其表现出来的急切性显然与效率无关,实际目的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王林海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0条关于“充分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的精神,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拍卖如此大标的额的标的物,应当充分考虑执行工作和法律及社会效果。
案涉标的物位于沙田镇核心地段,是未来城市更新发展的重点区域,具有相当大的价值。但执行法院在没有完善执行流程的情况下,急于在中国农历新年期间进行拍卖公示,这势必造成相当一大部分准竟买人在假期期间不能留意或不能参与到拍卖的准备当中。这样的结果与“充分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的精神相违背,请求执行法院立即纠正。
王林海还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她作为异议人提出了案外人异议,认为其对被拍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且不论法院的异议审查结果如何,但异议人却一定与被执行人存在争议,执行法院均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此重要信息。即使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也可向买受人主张合同权利。“执行法院对如此大的执行标的的拍卖处理,表现出来的执行手段简单粗暴,程序意识薄弱,希望执行法院及时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王林海表示。
3月1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就王林海提出的相关质疑,联系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单位有纪律要求,接受媒体采访,需要先在该法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才行。
目前,王林海已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涉嫌违法执行拍卖程序的行为,投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部门。
而关于拍卖标的物中的违章建筑问题,也有人也已经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及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沙田分局进行了投诉。
3月2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从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沙田分局获悉,该局已收到相关投诉。工作人员表示,将对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