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慰冤狱受害者 不能止步于百万精神抚慰金

       近日,蒙冤 28 年终获平反的刘忠林,因其申请国家赔偿获赔一事备受关注。据报道,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 万元,其中包含羁押9217 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 元(284.74 元/ 天),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975551.42 元。197 多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了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数额纪录,超过了此前聂树斌案中的 130 万元。对此,刘忠林称,他对国家赔偿款数额表示满意,但同时“自己最好的时间早被剥夺了”。


       近几年来,一些被平反的冤假错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当事人获得的国家赔偿更是屡屡引发热议。对于普通人来说,一次性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似乎是件值得庆贺的好事。但相比于赔偿,当事人失去的时间、青春、尊严、人生无疑更加“值钱”,作为当事人,恐怕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完全让他们的损失得到弥补。因此,对于国家赔偿,很少有人会觉得过多,更没有人愿意以自己拥有的自由去“交换”这种得来不易的赔偿,这在公共舆论场上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正因如此,在国家赔偿中设置“精神抚慰金”,才显得意义重大。刘忠林获得的 460 万元国家赔偿中,有 262 万多元是人身自由赔偿金,这是对其被羁押 9217 天的法定赔偿,直接而忠实地记录了这桩冤案的持续时间之长;而 197万多元的精神赔偿金,则代表着国家对公民的真挚道歉,代表着公权力为了弥补当时作出的错误判断,对当事人那些无法量化的损失的补偿。


       在现实中,即便严格按照当下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们普遍认为赔偿偏少。人人都知道,在监狱里蒙受冤屈,与普通的上班工作压根儿就不是一回事,当事人受到的身心创伤,非亲历者不能体会。在这个时候,只有精神抚慰金才能发挥作用。因为这种赔偿有更大的弹性空间,体现出法律之中富有人文关怀的温情一面。所以,法律界一直有一种观点:精神抚慰金应该尽可能多一些,即便它不能完全抚慰冤狱受害者的伤痛,起码也表明了国家的态度。


       刘忠林案中,当事人能够获得上百万元精神抚慰金,表明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冤狱受害者的精神抚慰,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不过,正如很多人已经意识到的,当事人在牢狱中耗尽了青春,恢复自由身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现实挑战,那就是与社会的严重脱节。他们在面对此前闻所未闻的现代社会事物时,很容易陷入孤独、迷茫与恐惧,甚至会走入陷阱而不自知,比如最近屡屡被提起的赵作海盲目投资导致其获得的国家赔偿所剩无几的案例,就令人不胜唏嘘。这些案例提醒着我们:要真正帮助那些冤狱的受害者回归社会,我们现在做的还远远不够。


       精神抚慰金再多,终究只是一种一次性的补偿。当这些冤狱的受害者走出大牢,准备开始崭新的人生时,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帮助他们重新和外部世界对接,如此才算是真正尽到了责任。█甘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