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被变“女性” 年龄增大一倍多
核心提示:1966年出生的“纯爷们”湖南新化人何维柱,在《执行裁定书》上摇身一变成了“女性”,年龄还被提前到了1905年1月30日出生,足足早出生了61年!如此“乌龙事”就发生在手掌法槌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身上。何维柱表示,关于他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仅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有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同样有误,应当依法撤回,不予执行。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吴鸣 报道
承建工程完工多年不结算 被殴打逼签不公平协议
据何维柱介绍,2011年,他与沈正文、冯金科、刘建其、曹征东、谭国平、邓景平、彭桂明、王伟平、谭雄辉等十三人是长沙市重点民心工程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该项目中标价为5.49998亿,实际到项目资金为3.9亿,分别承包了17栋住宅及幼儿园等建筑工程,该工程总面积292698.002m2,分成东片区、西片区、中片区。何维柱承包了13栋、15栋、16栋及地下室。工程全部完工后,经验收合格。
“完工六年没有得到正常结算,我拖欠了巨额工程款、材料款和民工工资。”何维柱称,在他要求与项目负责人李学良(望新公司副总)结算的工程中,多次遭到李学良、黄清益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他签订了《协议书》,导致他被李学良、黄清益侵吞了二千多万元。
据何维柱回忆,2016年底,因李学良不支付工程款,他和民工找到李学良的办公室。李学良报警,民工和李学良一起到了派出所进行调解。经过派出所调解,李学良口头答应支付200万元的民工工资。正准备签署协议书时,黄清益带领近100个社会闲杂人员,围住朝阳派出所,威胁驱赶民工,将李学良强行拉走,拒不支付民工工资。
“李学良他们两次当着派出所将我打伤,派出所有视频为证。”何维柱介绍说,2016年10月23日,他找到李学良家里,要求其支付民工工资。李学良立即电话召集黄清益带领二十多个黑社会人员,当着东屯派出所干警的面,对他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体、头部到处受伤。东屯派出所为其出具了《委托鉴定书》。李学良怕黑社会组织罪行暴露,强制其不要去鉴定,称“如果去鉴定,就要搞死我,让我家人都找不到我的尸首,并答应在当年年底与我结算,多付两百元一个平方。我在李学良的逼迫下,吓得不敢去鉴定,但李学良没有支付民工工资,也没有与我进行结算。”
2017年3月份,因民工催讨工资很急,自己完全无法生活下去,何维柱再次去找李学良。“李学良、黄清益又带了十几个人,当着东屯派出所干警的面殴打我,将我打伤。然后以杀我全家相威胁,逼我在一份极端不公平的《协议书》上签字。”何维柱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李学良拿到《协议书》后,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学良在仲裁时,又买通仲裁员,导致他有两千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到,反而还要退还给李学良2649824.37元及利息。
关于李学良、黄清益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强占建筑市场,强迫承建商签署不公平协议,侵占承建商的工程款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问题,日前,何维柱已向湖南省公安厅扫黑办实名举报。
裁决结果被指无效 已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据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634号裁决书显示,受理望新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审理认为:15#栋地上、15#栋及16#栋地下室及相应周边地下室工程系望新公司转包给桔洲公司,何维柱系实际施工人,已有[2014] 长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依法确认。望新公司与桔洲公司及何维柱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应根据该协议履行。根据该协议约定,望新公司应向何维柱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26276107.58元,已向何维柱支付28925931.95元,多支付2649824.37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望新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几份合同有几个工程单价,明显不合常理,我不仅不欠他们的钱,反而是他们欠我的钱不给。”收到长沙仲裁委的裁决后,何维柱表示,该裁决所依据的《协议书》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书》的内容是依据无效的《施工、结算补充协议》确定的,且《协议书》系望新公司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要求他签订,该《协议书》不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均是无效的。且《协议书》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自己之后也未与望新公司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因此,长沙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并作出[2018]长仲裁字第634号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何维柱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2018年2月7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长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已经就望新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了生效裁决,仲裁委认定望新公司仲裁主张依据的《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书》、《施工、结算补充协议》等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无法律效力。在仲裁委已经确认《施工、结算补充协议》系无效协议的情况下,望新公司仍要求他以及桔洲公司和曹征东据此签订三方协议,而《协议书》的内容就是对《施工、结算补充协议》内容的再次确认,因此,《协议书》据此确定的内容仍应当是无效的。并且,望新公司在要求他签订《协议书》的过程中采取了欺诈和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协议书》在形式上也是无效的。
同时,根据《协议书》中第四点的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就本协议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若甲、乙、丙三方对梅溪湖保障性住房一期15#栋工程项目还有除本协议及[2014]长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已审理的事项外其他异议,均可依法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条款明确表明,三方只同意就本协议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而不是仲裁,也就是说三方并没有就《协议书》发生的纠纷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再此之后,三方也没有就本《协议书》之外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依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日前,何维柱已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
法院执行裁定书“摆乌龙”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的账户应解封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2020年11月1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函,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望新公司以桔洲公司和何维柱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向长沙仲裁委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长沙仲裁委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该申请提交给娄底中院依法处理。
2021年1月6日,望新公司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1执125号《执行裁定书》,称“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将该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就是这样一份《执行裁定书》闹了一个大笑话。4月15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在(2021)湘01执125号《执行裁定书》上看到,该裁定书上所列的被执行人“何维柱为女性,1905年1月30日出生”;而何维柱其实为男性,出生年月为1966年4月20日。
据此,何维柱认为,《执行裁定书》上的被执行人不是他,法院冻结其账户是错误的,应依法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同时,何维柱于日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称该院受理的望新公司申请执行[2018]长仲裁字第634号裁决一案,望新公司未在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二年内申请执行,望新公司申请执行已经过了二年的期间,应当依法不予执行。况且长沙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并作出该裁决所依据的《协议书》是无效的,且《协议书》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申请人之后也未与望新公司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因此,长沙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并作出[2018]长仲裁字第634号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日前联系长沙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一工作人员查阅裁决书后,让记者与负责望新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相关人员联系,但该人员未接电话。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也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