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等纠纷增多 最高法发文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其中,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此次,《银行卡规定》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界定,主要区别在于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
根据这份新规,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银行卡规定》同时明确,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因此,尽管持卡人可以基于其与发卡行、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诉求上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均依法享有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还表示,《银行卡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也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予以规范,这对于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