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刷银行负责是对持卡人的司法保护
正如最高法所介绍的那样,当前银行卡网络支付和信用卡信用交易日益增多。但是这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法律风险。譬如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而信用卡在逾期、分期和最低还款时的“天价”罚息和高额收费也让持卡人后悔不迭、苦不堪言。从此前媒体报道与消费者反映来看,说是怨声载道恐怕也不为过。
特别是持卡人面对“财大气粗”的银行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位置,常常不得不接受发卡行的“霸王条款”及显失公平的约定责任后果。卡民苦不公正条款久矣!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法律规则来定纷止争,重新定义银行卡发卡行和持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今《银行卡规定》的发布,不仅为司法机关审理银行卡相关民事纠纷提供了“定盘星”,对广大持卡人来说无疑也是一场期待已久的“及时雨”。如此次最高法规定,“借记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等于彻底否定了银行过去常常被人揶揄的所谓“离柜(发卡)概不负责”的甩锅态度。既是对发卡行的必要约束,更是对用户的合理保护。只发卡收费却不承担一点风险责任,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盗刷都得银行“买单”。规定同时强调,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或是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仍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责任。这也凸现了这一规定的公平之处,说明不是要吃银行的“大户”。
除此之外,对于发卡行单方制定的关于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的格式条款,规定一是要求银行要事先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否则无效。二是指出对于这些名目繁多的收费,持卡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也可视情考虑。这对于阻止银行巧立名目、明枪暗箭的“薅羊毛”显然很有意义。
总而言之,《银行卡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维护了公平正义,响应了社会呼声,也在一定程度上补上了法律过去对于持卡人权益保护的缺失,称得上是一部大快人心的“善法”。█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