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已执行仍被查封五套房产
核心提示:人已被判入狱,涉案赃款已退赔,所判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名下五套房产以及案外人和案外企业的财产仍被查封或划扣,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执行行为,让一宗涉贿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倍感不解,亲属认为法院以执代审、未判先执、超额执行,严重违反审判和执行程序,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阳杨 发自河南郑州
法院超出判决判项内容“过度执行”引质疑
据了解,赵雪(化名)是金水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宗涉贿案件当事人。金水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并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涉及赵雪的判项除有两项:一是对被告人赵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赵雪后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在该判决中,金水区人民法院针对赵雪的认定有三处,分别在第26页第二、三行和第四、五行以及第十五行到二十行,均没有涉及后来该院《移送执行表》所列财产的定性表述和“决定没收”的表述。
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解决本判决100万元罚金执行问题,金水区人民法院首先以案号为(2019)豫0105执5873号的执行案件,对该判决书第四条即对被执行人所确定的并处100万元罚金进行执行,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赵雪涉案赃款500万元在当地监察委办案中已退赔并移到法院。上述两笔款项均已向赵雪出具了收据。
关于上述执行情况,金水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31日向河南省女子监狱出具《罪犯结案情况登记表》的"情况说明"第一条:“罪犯“赵雪”已退赔涉案赃款”,以及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3月4日给该院执行局的《移送执行表》第三条:“该案涉案赃款1905万元已全部交至本院(包含被告人“赵雪”的500万元)”的文书中得以证实。
但是,在涉及赵雪的判决条款第四条和第五条已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金水区人民法院超出判决判项内容范围,以业务庭制作的《移送执行表》作为执行依据,立案号为(2019)豫0105执6602号的执行案件,去执行赵雪和以赵雪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案外人赵某的财产。赵雪的母亲赵某某认为,法院此举缺乏生效法律文书具体明确的判决条款为依据,执行行为严重违法。
案件被裁定终本却久拖不决被指“执法犯法”
记者在《移送执行表》附件中看到,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评估拍卖后予以没收的财产包括赵雪名下及赵雪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五处房产,还有赵雪招商银行账户、案外人赵某招商银行账户扣划后依法予以没收。目前已执行共计750多万元。赵雪及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所有的5处房产也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跟我女儿有关的罚款已经执行,涉案的脏款也已退赔,该执行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为什么还要查封拍卖她和以她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房产,还要划扣她和其他无关人员银行账户里的钱?这明显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乱执行!”赵雪母亲表示,金水区人民法院是在滥用执行权,违法性质极其严重。
针对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执行行为,赵雪母亲除提出强烈质疑外,并经过121次上访。赵雪母亲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她先后8次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执行局均以刑事案件不受理执行异议为由拒绝受理。为此,她反复向主管刑事审判的庭长、副院长反映情况,均无果。一直到2021年6月25日,金水区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执行异议。
另据了解,在赵雪亲属的强烈质疑下,经多次向执行法官反映,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虽于2020年9月将案件裁定终本。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根据河南省高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办理指南》第三条:“执行机构发现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函告刑事审判部门予以补充,刑事审判部门应在十日内予以补充,逾期不补充、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规定,执行机构应该对此案作出一个明确裁定或答复。
对此,执行承办法官对赵雪亲属称,已经通过内部渠道要求刑庭对《移送执行表》进行补充和确认。但是,时间已经过几个月了,赵雪亲属至今未得到回复,执行局也将案件搁置至今。
但是赵雪的家人表示已经被案子拖累得心力交瘁,请求有关部门敦促金水区人民法院尽快撤销已作出的执行裁定,依法解除对财产的查封,依法返还已经执行的财产,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院方回应“问题百出” 被家属质疑“随意执行”
赵雪案被立案执行以来,其家属一直没有放弃信访和据理力争。但是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和分管副院长针对家属质疑所给出的回应,让家属方有一种“随意执行”的强烈感觉。
据赵雪母亲介绍,在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接访时,金水区人民法院一位常姓副院长说,金水区法院每年刑案上千件,赵雪的案件,没有条件也不可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那样,对判处的财产在判决书中详细查明并列明具体明细。
“堂堂一个副院长对待法律竟然如此随意,随意到连最高法院的规定都可以不执行!” 赵雪母亲表示,因无法解释没有判决依据而又移送执行,无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无法解释该《移送执行表》中的财产没有检察院的指控、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并最终形成具体明确的生效判决,且执行金额更无法具体确定的情况,常副院长竟然称其移送依据是被告人赵雪在法庭上的供述,这让她非常不解。
赵雪母亲告诉记者,后来,这位常姓副院长又对她说,监察委和检察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就是必须作为犯罪所得来执行。“如果照她这样的说法,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作用体现在哪里?!”
期间,该副院长又表示,承办法官吕某制作《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并没有向她汇报。而在2021年3月12日的接访中,该副院长的说法是,针对赵某某的问题,法院将组织专家进行接访。同年3月30日,该院组织了5位专家以及赵某参加的咨询会,但至今未果。
针对赵某某反映的本案存在的问题,记者于7月7日联系到承办法官吕某,吕某称其本人不方便回应,需要联系其单位。记者又拨通常姓副院长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则称在开会,让记者短信沟通。记者将赵雪案执行情况以短信方式发送到其手机,却未获回复。
7月8日上午,记者又联系金水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邓某某,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下午,记者到该院要求采访,被拒之门外。
律师说法:执行机构以执代审是对法律公信力的践踏
关于赵雪案在执行中的问题,法律专业人士认为,金水区法院在判决内容之外,超出该判决内容范围,以业务庭制作的《移送执行表》作为依据,其所立(2019)豫0105执6602号执行案件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执行行为没有判决依据。
该法律人士解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现案件已审判结案,没有涉及居间合同及其所得的定性认定以及具体判项。有关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移送执行表》不得超出具体判项进行实体处理。
同时,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2014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发布会上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在问及“执行没收财产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时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刑事裁判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原则上都应当推定为合法财产(无罪推定)。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予以执行,不能以执代审。”
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发布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办理指南》第二条第二款“《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明确具体的执行标的(明确应当予以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具体金额,明确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退赔的财产及具体金额)……”的要求更是明确具体。
法律人士表示,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六年多之后的今天,金水区人民法院还出现明显违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行为,实难理解。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金水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依据可以看到,本次执行超出判决内容,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以及明确具体的执行条款和确定的执行金额作为执行依据。只有法院内部业务部门制作的《移送执行表》,且属于“罪犯赵雪已退赔涉案赃款”以及 “该案涉案赃款1905万元已全部交至本院(包含被告人赵雪的500万元)”的情况下,在没有确定的金额和被执行财产限制的情况下,还将以赵雪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作为执行对象,滥用执行权利,随意执行,不仅严重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的严重践踏。
相关法律人士还指出,该案移送执行缺乏程序正义,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因为审判部门对该案的审理已经结束,不经检察院起诉而对财产刑或者财产部分判项作进一步说明或者处理,缺乏正当性依据;在程序上则存在由原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做出解释说明,做出的解释说明是否还需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是否具有上诉权等问题。
另外一方面,本案是对《移送执行表》所列赵雪的及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资产进行变卖后予以没收,还有赵雪招商银行账户、案外人赵某招商银行账户扣划后依法予以没收,但是,本案判决主文对于财产刑的条款中只有追缴,从来没有“没收”的判决。律师认为,“没收”和“追缴”是不同的财产刑,二者针对的对象和适用的法律前提完全不同,因此,本案移送执行缺乏判决依据,也正因为如此,本案的执行行为也当然缺乏判决依据和法律依据,是特别明显的违法移送、违法执行。
7月3日,由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大学组成的专家论证组经讨论分析一致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移送执行表》,超出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及所附清单,违反审执分离原则;以追缴另一案件当事人周某某涉案赃款名义追缴案外人赵雪的资产,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