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法院竟判17年前退出的原股东承担债务
核心提示:2004年,50余名已完全退出公司股东身份;8年后的2012年,公司帮人担保产生债务转移;又过了8年后的2020年,债务人前来打官司追债;公司没钱还不上,法院判已退出17年的公司原股东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享受到公司任何权利利益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公司经营不善的赔偿责任,这样看似荒谬的咄咄怪事,却正在成都真实上演。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田雨报道
如今,这58个无端被卷入诉讼的普通家庭,正期待一场公正的裁决。
成都财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现任股东陈运渝与公司法人炮制了财富公司欠陈运渝儿子名下的重庆鲜蔬汇公司款项等事项。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调解,形成财富公司欠陈运渝一家人的鲜蔬汇公司410万元本金、310多万元利息,以及欠其前期刘洪梅245万元本金、470多万元利息的司法调解事实。由于财富公司现任股东未能按照约定还款,陈运渝一家人的重庆鲜蔬汇公司及刘洪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财富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早已没有了财富。在现在的经营者手里,除了几张办公桌,财富公司已一无所有和负债累累。陈运渝一家人的公司,便把目光投向了财富公司几经变更,早在17年就完全退出企业股份的50余名原股东身上。于是,演绎了一出荒唐的人间悲喜剧。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田雨报道
飞来横祸,退股17年被判偿还公司债务
“我早在2004年就完全退出了财富公司的股东身份,做梦也没有想到,时隔17年后,还要为现在财富公司所谓的债务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任。”2021年9月13日,今年56岁,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的居民邓龙泉,向记者大倒苦水,他说:“这实在太荒唐了,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者,2004年我就退出了财富公司,17年来,没有享受到这个公司的一分钱的利益和好处,如今却要承担这个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下的债务中的80万元,这笔巨额债务真是飞来的横祸,这到底是什么道理呢?”
邓龙泉的烦恼来自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2021年6月23日,金牛区法院做出(2021)川0106民初3286号的民事判决。
在这份判决书上,金牛区法院做出追加杜雪梅、邓龙泉为(2018)川0106执220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判决,判决杜雪梅在300万元本金范围内、邓龙泉在8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财富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理由仅仅是杜雪梅和邓龙泉分别在当时的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川港度假村担任法人代表。
这份判决书上和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重庆鲜蔬汇公司与成都财富公司的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财富公司法人代表承认债务并承诺分期归还,由于财富公司拿不出钱,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鲜蔬汇公司申请追加成都恩莱仕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财富公司之前的股东二峨实业公司、双流川港度假村,以及杜雪梅、马林等58位二峨集团发起人等自然人为被执行人。
对邓龙泉和杜雪梅而言,金牛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与之前金牛区法院和重庆北碚区法院的多次判决书和裁定书,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息事宁人,法院指导减少被执行人
在金牛区法院做出(2021)川0106民初3286号的民事判决之前,重庆鲜蔬汇公司因为法院无法执行财富公司的欠债问题,曾多次向重庆市北碚区法院、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其中法人股东2人,自然人股东58人。
据了解,重庆鲜蔬汇和刘洪梅多次向四川、重庆两地法院提起诉讼。对重庆鲜蔬汇公司的追加执行人申请,金牛区法院分别予以驳回,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也予以驳回。
但事情却在重庆鲜蔬汇公司向成都市中级法院上诉过程中起了变化。
2020年,成都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重庆鲜蔬汇公司的上诉。2020年11月,该案尚处于审理中,重庆鲜蔬汇诉讼代理人陈运渝在重庆市北碚区法院法庭上公开宣称,其已掌握“成都市中院二审的判定结果,鲜蔬汇100%赢得诉讼,成都市中院定于12月份就会出判决”等。
听闻这个消息,原二峨实业公司的所有股东都非常震惊和不安,特别是58名自然人股东,对未来的处境更是胆战心惊。此事引起了被无辜卷入诉讼而成为被告的58名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及家人的震惊和愤慨。导致数十人到成都市中级法院上访,递交成都市中级法院领导“情况反映”书面材料。
2020年12月8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与此同时,成都市中级法院向金牛区法院发函指导,并授意将58名自然人化整为零,并建议重庆鲜蔬汇公司撤销其他股东,只保留2名股东为执行被告。
在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指导”下,金牛区法院在依据同一个法律条文,同样的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作出与之前川渝两地法院多份裁定和判决书截然相反的结论,改判为58名被告中的邓龙泉、杜雪梅二人在其各自的出资额范围内对成都财富投资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疑案起底,成都财富公司的前世今生
从二峨实业公司到成都财富公司,中间几经20多年的变迁。
据了解,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年双流县体改委和成都市体改委批准,由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川港度假村和四川二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赠与杜雪梅、邓龙泉等58名职工设立而成。
据此前的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18日,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恩莱士科技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3日,更名为成都恩莱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日,恩莱士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2003年度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1、一致同意本公司58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将各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康厚平、温左奎、杨金玉、赵红伟、唐邦华、温佐萍、蒲德群、康小辉8名自然人;2、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财富资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手续完成后,58名自然人股东全部退出了股份公司。
2011年9月11日,财富公司的股东为成都财富金融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物流产业投资公司、康厚平、李忠于。
财富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中附有四川省公正审计事务所出具川公审事(99)10号《验资报告》,明确载明:“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1999年3月26日止‘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55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00万元,实物资产5000元”。
蹊跷怪事,讨债不找欠债人却找第三人
此前,成都金牛区法院和重庆北碚区法院均认为,重庆鲜蔬汇公司以四川二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四川二峨集团有限责任公等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金牛区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却与此前的判决大相庭径,令人倍感蹊跷。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第三人作为发起人投资的实物资产来源是四川省二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得来并非自持自筹资金。第三人已经交付全部实缴出资,否则有关部门不可能出具验资报告,也不可能批准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峨供销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公司的资产1300万元资产赠与杜雪梅等58人,并明确“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由贾先东负责”,约定了由赠与人完成交付的义务。
从实际状况看,杜雪梅、邓龙泉等58名自然人也没有任何股东的权利。一是,被赠与的资产杜雪梅、邓龙泉等58人未过手也未经手。被赠与当做股份的资产全部从赠与人四川省二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转移到新成立的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杜雪梅、邓龙泉等58人并未转手也未经手。二是,杜雪梅、邓龙泉等58人对自己名下量化多少股份本人完全没有决策权,都是由公司说了算。三是持股期间作为股东没有任何的分红获利行为。四是,转让股权自己无法决策。转给谁,转移多少,收不收转让金,收多少杜雪梅、邓龙泉等58人无法决策。因此杜雪梅、邓龙泉等58人不存在因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这位法律专家指出,在第三人转让股份后,新的股东及财富公司所聘用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新的股东在享有财富公司发展利益的时候,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自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是公司有亏损且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应为新的股东。
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将责任判决由既非股东也非经营管理人员的第三人承担,违反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新股东取得对应股份并未支付对价。新股东是在没有承担代价的情况下享受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利益,并以财富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并形成涉案债务,判决完全没有考虑实际债务责任人的行为性质及责任,而是对早已退出公司和与公司完全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苛以严厉法律责任,明显不公,这位法律人士说。
欠债始末,债务来源至今成谜
成都财富公司与重庆鲜蔬汇公司的债务究竟是怎么形成的?为何时隔八年,重庆鲜蔬汇公司才开始密集提起诉讼和执行申请?
这是很多卷入此案的第三人共同关心的问题,很多人想到法院去提取原始资料和档案,以了解债务产生的来龙去脉,但遭到法院的拒绝,说那是与他们无关的另外案件。
据了解,自2018年开始,陈运渝、陈柯力、刘洪梅三人,分别利用其重庆鲜蔬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财富资产控股集团股份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向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8名自然人股东提起执行诉讼。
有证据显示,重庆鲜蔬汇的债权是由陈运渝转让给他儿子陈柯力的,重庆鲜蔬汇的代理人陈运渝是该公司的经理,与重庆鲜蔬汇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同时陈运渝的前妻刘洪梅又是财富公司的股东。
一审前,重庆鲜蔬汇公司与财富公司多次进行交流,先以民间借贷形式和债权转移方法提起诉讼,然后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旋即以财富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追加包括第三人在内的20年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过程中,20年前的股东只是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不是调解协议案的当事人,无法参与调解协议案的诉讼,不能提出案件虚假的抗辩理由和证据。
关键是财富公司面对诉讼,本应积极答辩,依法抗辩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但财富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爽快承认鲜蔬汇公司的所有诉求,并愿意以当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所能支持的最高额利息总金额24%的年息承担不履行每月付款义务的强制执行条件。如若财富公司自己承担该付款,这是财富公司的权利,但财富公司根本无法付款,实际也没有付款,据此才能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鲜蔬汇公司与财富公司双方的意图十分明显。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作为被告的财富公司为了配合重庆鲜蔬汇针对第三人的诉讼,竟然在工商登记中把2004年6月就不再是公司股东的第三人全部无中生有的又登记为公司股东。这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0年底,早在2004年6月就退出成都财富公司的58名职工得知重庆鲜蔬汇公司申请将他们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非常震惊和愤怒。
“如果重庆鲜蔬汇公司对原股东杜雪梅、邓龙泉的追加执行主张得到法院认可,接下来重庆鲜蔬汇会以同样的方式追加执行其他几十名自然人股东。”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说。
58名职工股东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他们在写给成都市中级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情况说明中这样写道:“由于我们几十人被无端卷入诉讼,给我们几十个家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名誉损害。这件案子至今已有三年时间,经历了执行听证、一审、二审、重审,目前正在等待二审。我们在漫长的等待中饱受煎熬。”
58名职工股东在情况说明中称,“我们58名职工股东均是在四川省二峨曲酒厂和四川二峨集团工作了多年的职工,是第一批响应国家号召离开土地投入发展乡镇企业的农民,为企业的从无到有、发展壮大做出了贡献。四川二峨集团的几个企业在后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未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导致严重亏损,终因债务问题而歇业。我们这些老员工也因为企业歇业而被迫离开了企业,离开时并未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现在绝大部分人员连基本的社保都没有,既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任何待遇,又回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不仅自己的生活困难,而且影响子子孙孙,沦为了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
这是一场无妄之灾。当时成都财富公司为什么要找重庆鲜蔬汇公司借债和转让债务?借的这笔钱都到哪里去了?针对成都财富公司对重庆鲜蔬汇公司的债务和无力偿还问题,很多原来二峨公司的职工表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