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经营期限却被要求强制清算
核心提示: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前,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延期经营,正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延期经营手续期间,却有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清算,而且还被法院裁定受理了。一家经营正常的企业是继续存续,还是要被清算解散?目前正处在生死存亡的关头。
据悉,湖南岳阳市景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公司”)的股东柳和平、夏安香已于近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清算民事裁定书监督纠错,或者监督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决景瑞公司继续存续。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 发自湖南岳阳
经营期限将至,线上股东会征求延期意见
据了解,景瑞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勇,2017年7月19日至今法定代表人为柳和平。景瑞公司初始营业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股东持股情况为:柳和平占股39.79%、刘勇占股21.3%、夏安香占股14.29%、李时春占股6.71%、李兰香占股5.7%(由刘勇代持)、曾文奇占股4.5%(由刘勇代持)、龙月华占股2.21%、赵清海占股2%(由李时春代持)、江跃安占股2.25%(由龙月华代持)、汤济群占股1.25%(由龙月华代持)。股东夏安香称,各股东均清楚知晓各方股份代持情况。
股份代持状况在2018年4月27日发生了一些变化。据柳和平、夏安香介绍,因景瑞公司部分股东不配合公司经营决策,公司运营异常,隐名股东曾文奇、江跃安、汤济群、李兰香为维护其合法利益,特收回显名股东代其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并明确表示自2018年4月27日后,显名股东在代其行使表决权时,每一次均需以其书面授权为依据,否则显名股东不得代其行使表决权。记者通过景瑞公司提供的资料看到,上述几名隐名股东为此均各自出具了书面声明。
2020年2月22日,鉴于公司经营期限将至,加之新冠疫情不便聚集召开股东会的实际情况,柳和平与夏安香协商,同意召开线上股东会,随后向全体股东(包含隐名股东)邮寄了《股东会通知书(附表决议案)》。
记者看到,该通知书的内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告知股东召开股东会:“本公司营业期限将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柳和平提议召开股东会商议延长经营期限的问题,鉴于新冠肺炎爆发特殊时期,为了避免聚集群体性感染,本次会议采用书面的形式召开,根据包括柳和平、夏香安在内的半数以上股东提议,提出如下表决议案,请各位股东用通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息、微信、邮寄等方式)投票表决,已经人民法院认定的隐名股东独立行使投票权。”另一部分为股东会表决议案的内容,即是否“同意岳阳市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延长经营期限,期限十年,至2030年3月25日。”
隐名股东向代持股东发出的授权《声明》。
正办理延期登记,法院却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据柳和平与夏安香介绍,通知书发出后,股东刘勇拒收,其余人全部签收。2020年2月25日,股东柳和平、夏安香、曾文奇、李兰香、江跃安、汤济群在通知书上签字表决通过景瑞公司延长经营期限十年,经营期限延长至2030年3月25日的议案。各表决同意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67.78%,超过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正当景瑞公司按照工商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变更延长经营期限手续时,2020年4月28日,刘勇、李时春、龙月华以景瑞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景瑞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020年5月28日岳阳中院作出了(2020)湘0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号裁定”),作出受理申请人李时春、刘勇、龙月华对被申请人景瑞公司的清算申请的裁定。
股东签名确认的股东会表决议案。
强制清算裁定被指程序违法
“公司没有内债也没有外债,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解决了上千人的就业问题,而且在经营期限未到期之前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延期经营,凭什么要进行强制清算?”柳和平、夏安香等股东认为景瑞公司的经营期限已经依法延长,1号裁定作出受理清算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岳阳中院作出强制清算裁定剥夺了股东的听证权,程序违法。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9条规定,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强制清算类的案件时,必须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景瑞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五条也明确约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柳和平和夏安香介绍称,在1号裁定第2页第二段和第3页第一段,法院查明并认可了柳和平占股39.79%、夏安香占股14.29%、李兰香占股5.7%、曾文奇占股4.5%、江跃安占股2.25%、汤济群占股1.25%”等景瑞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持股情况的事实,及柳和平、夏安香、李兰香、江跃安、汤济群、曾文奇在柳和平发出的股东会表决议案上签名,同意景瑞公司延长经营期限至2030年3月25日的事实。因此,根据以上查明的两部分事实可以看出,同意延长景瑞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已经经过67.78%表决权(超过《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标准)的股东通过,符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该决议合法有效,景瑞公司应当继续存续经营。同时,公司没有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更不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签名确认的股东会表决议案。
持反对意见股东占股比例存争议
那么,为什么岳阳中院又受理了刘勇等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呢?柳和平告诉记者,原因在于法院在计算反对意见持股比例时,对刘勇的持股比例仅核减了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李兰香的持股比例,未依法核减同样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曾文奇4.5%的持股比例,致使持反对意见的持股比例由32.22%错误的计算成了36.72%。
柳和平称,根据1号裁定第3页第一段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曾文奇是在2020年3月11日将其持有的4.5%的股权转让给了刘勇、李时春、龙月华。但是其作出同意景瑞公司经营期限延长的表决时间是2020年2月25日,即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时曾文奇依然是景瑞公司的股东,其表决有效。然而,法官在计算延长经营期限决议的表决比例有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时,却枉顾这一事实,采用倒推的形式推算表决比例已然违法。而且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作出的推论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景瑞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岳阳中院在受理刘勇等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中,虽然于2020年5月20日组织进行了听证,但明知李兰香、江跃安和汤济群的股东身份,却没有依职权通知他们参与听证,剥夺了李兰香等三人与其他显名股东享有同等的参与庭审、听证等权利,侵害了股东李兰香等三人的股东权益。
另外,该负责人还认为,刘勇、李时春、龙月华申请对景瑞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发生在景瑞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延长经营期限变更手续期间,此期间法院不能作出强制清算裁定。
公司是否应该解散分歧尚未解决
据该负责人介绍,2020年2月25日,景瑞公司的股东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在克服新冠疫情困难后,景瑞公司第一时间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2020年4月13日,岳阳市监督管理局同意并要求景瑞公司30日内提交经营期限变更的手续,提交变更手续的截止时间是2020年5月12日。而刘勇、李时春、龙月华是于2020年4月28日向岳阳中院申请对景瑞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此时,景瑞公司经营期限变更的手续还在办理过程中。
“关于是否解散都还没定下来,怎么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如此配合他们是不是太着急了?”柳和平和夏安香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的内容,当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时候,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解决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按照最高院对强制清算的工作意见,当景瑞公司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否已经依法延长存在异议时,岳阳中院应当告知景瑞公司各股东对经营期限是否延长另行起诉,因此景瑞公司已不再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需等解决经营期限的争议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因此,柳和平认为,岳阳中院作出的1号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院对强制清算的工作指导意见。
柳和平、夏安香等人表示,综合这么多方面的问题来看,岳阳中院作出的1号裁定不仅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裁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工商部门责令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书。
申请上级法院监督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据法律人士分析,依据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本案中,景瑞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已经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延长经营期限至2030年3月25日。景瑞公司股东多次向岳阳中院提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岳阳中院应当根据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景瑞公司继续存续。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情况良好,然而刘勇、李时春、龙月华三人不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致使公司一度陷入困难。”柳和平等人告诉媒体,因为公司所在地块已被政府征收14亩,还剩37亩;房屋已被征收5600多平方米,还剩7950.27平方米。刘勇、李时春、龙月华之所以要申请解散公司,把公司搞垮,主要是为了达到搞垮公司,配合个别腐败分子侵占公司房屋和土地的目的。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40条的规定,强制清算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
9月12日,柳和平、夏安香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监督纠错,或者监督岳阳市中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决景瑞公司继续存续。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9月23日,记者联系岳阳市中院负责该强制清算案的何姓法官了解情况,电话接通后一直显示“正在通话中”。岳阳市中院分管领导袁姓副院长的电话则无人接听。
2020年8月16日,岳阳中院发出的强制清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