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指标体系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树牢正确考核理念,理顺公务员考核与法官考核逻辑关系,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为推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提供了制度遵循。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考核要根据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准确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区分不同法院层级、不同业务条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级分类开展。在指标体系设置上,总体沿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指标体系,并将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融入其中,确保法官考核既与公务员考核体系保持一致性,又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
《指导意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侧重对法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维度设置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考核重点作出指导性规定;同时,将法官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审判延伸工作,参加课题研究等其他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使考核结果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为解决案件类型多样、难易复杂程度不一导致案件难以量化比较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的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体系,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审理流程、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案件的固定系数和浮动系数,并配套印发《法官考核中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样式参考表》,为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制定案件权重系数提供有效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