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春节加班工资”成劳动侵权“重灾区”
春节假期结束后,坚守工作岗位的人们,都希望能领到一笔不菲的加班工资。然而,现实很“骨感”,不少人并不能足额领到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春节加班工资”成了劳动侵权的“重灾区”。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以保障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的法定假期为正月初一至初三,另外4天属于调休。因此,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初一、初二和初三这3天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在除夕、初四、初五、初六这4天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工资。需要提醒的是,在节日期间发放的红包和春节大礼包,并不能代替加班费。
然而,根据往年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一些商业企业或服务行业的职工,节假日加班是常有的事,但他们基本上拿不到加班费;或者用人单位只给少量的加班费“意思”一下;或以调休等其他方式来“规避”支付加班费等等。春节加班虽然依法应当支付不菲的加班费,但对很多劳动者来说,却是“镜中花水中月”,可望不可即。而不少劳动者因担心索要加班费或进行其他维权行为,可能被“炒鱿鱼”,便选择沉默和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莫让“春节加班工资”成劳动侵权“重灾区”,用人单位春节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一方面,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拒付加班费,或者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维权;另一方面,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对克扣加班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不仅责令其及时足额发放,还将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让用人单位得不偿失。如此一来,才能倒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及时支付足额加班工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