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会让更多医师“放心施救”
实际上,自愿救治病人免则,也有类似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条款适用于普通公众,但是对医师而言,仍面临不少行动上的顾虑。
由于医师情况特殊,公众对这个群体的期望值较高,在过去的具体实践中,有不少医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乃至公共场所抢救患者时,遇到了种种麻烦,尤其是救治效果不佳时,甚至反被患者家属起诉的情形。
2016年,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的一名援疆医生,在飞机上救治癫痫发作的男乘客,收获不少点赞。但也有批评者认为他施救的方法不对,对于患者病情并无帮助,反而有害;2017年9月,辽宁沈阳一名医生在药房买药时遇猝死患者,施救时导致患者肋骨骨折,被患者家属起诉并要求其赔偿……
基于此,《医师法》专门制定法律条款,免除其因在公共场所自愿提供无偿医疗服务,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仅切合特定情形下医疗服务的特质与医学规律,也符合我国法治精神和基本宗旨。将其上升为法律,免除医师在公共场所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而可能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无疑将免除这个群体不必要的顾虑,更有利于弘扬医德医风,舒缓医患矛盾。
目前,全国医师注册人数将近400万人,公众有理由相信,随着免责条款的实施,这个具备专业急救知识的庞医疗群体,会有越来越的医师挺身而出“放心施救”,更多人的生命将会得以挽救。
当然,除了免责外,国家层面还应拿出更具“货真价实”的制度性安排,来鼓励医师在公共场所施救。譬如,公共场所施救的医师,不妨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再比如,参与救人的医师,在职称评定上优先考虑,获得加分奖励等。通过系列激励制度,来提高医师救人的主观能动性。█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