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被“挂狗示众”,“以恶制恶”要不得

       4月12日上午,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青茅村,一名男子疑因偷狗被村民抓住。一段视频显示,男子头顶有伤口出血,有人将两只疑似死亡的狗绑在一起,挂在该男子脖子上,并气愤地让男子抬起头。4月12日下午,柳州市柳北分局长塘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疑似偷狗男子已被带回派出所问话,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4月13日 极目新闻)


       偷狗者也是人,有最起码的人格尊严。将偷狗男“挂狗示众”,涉嫌侵犯其人格尊严。现代法治社会需要惩恶扬善,但应由法律来规范,如此“以恶制恶”要不得。笔者认为,“以恶制恶”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偏。


       不可否认,偷狗是比较猖獗的违法活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名偷狗男,前几天刚刚来事发村,毒死了一名村民养了12年的狗,当天又过来偷狗被抓住了。网传视频显示,这名男子低头跪在地上,其身边躺着两只疑似已经死亡的狗,现场还有一辆被推倒在地的电动车,许多人围成一圈,愤慨地指责男子是偷狗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小偷等违法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一个“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受到法律保护。将偷狗男“挂狗示众”,涉嫌侵其犯人格尊严,这种“以恶制恶”的行为,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村民正确的做法是报警处置,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偷狗者的法律责任。


       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保障每一位公民都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小偷等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挂狗示众”侵犯人格尊严践踏法律,是一个“恶”的示范,应当及时纠偏,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法治意识,让他们明确哪些是不可为的违法行为,避免做出“以恶制恶”的违法行为。此外,公安等司法机关在处理一部分轻微违法行为时,涉及罚款、赔偿也不要“和稀泥”,如果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就给其动用“私刑”发泄情绪留下了违法的空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以恶制恶”,以违法手段惩治违法行为,类似“挂狗示众”事件必须杜绝。█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