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犯罪团伙在山西盗掘古墓获利800余万元均获刑

       记者5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某等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临汾市襄汾县陶寺村南古墓葬群盗掘古墓葬,并将所盗文物倒卖后获利8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张某某等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14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编钟、青铜鬲、青铜匜、青铜鱼片、青铜方盘等,上述文物倒卖后共获利834余万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均属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盗墓活动中,策划预谋、安排分工、发挥组织与领导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闫某某、郭某某探墓、盗墓并监督“出货”,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等6人系从犯。


       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