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东反悔被驳回”是对契约精神的保护

       卖房过户次日,政府颁布征收公告。原房东觉得亏了,拒绝交房并起诉买家和中介要求取消交易。6月18日,经宁波鄞州区法院一审,宁波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对该案的原判,驳回原告陈先生全部诉请。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交付完毕。(6月18日 澎湃新闻)


       原房主陈先生之所以完成买卖交易后又反悔,原因是交房当天,鄞州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卖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按现行的拆迁政策,他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即便按3万/㎡计,他也亏损100万以上。原房主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自己名下,他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陈先生的诉求看似颇有道理,明知吃亏,当然要及时止损。如果买房人刘大妈愿意解除合同,那么法院会判决合同解除,房主支付买房人违约金。可是在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买房人刘大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刘大妈认为,所有手续都按市场规则进行,陈先生交易中没反对,她已付清房款并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已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考量范围内,且房屋最终成交价格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市场价。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其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类似的判例还有不少。2017年8月,北京一房主张国亮与买房人姜小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面对北京房价的不断攀升而反悔,张国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在法院判决该合同继续履行后,张国亮甚至“失踪”。通州法院执行庭最终对此案进行了强制执行,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使买房人拿到了房本。


       由此可见,原房东诉请取消买卖合同被法院驳回,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每个人都要努力兑现诺言,认真完成契约。信守承诺,就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言而有信,守望相助,共同遵守公秩良俗,才能弘扬真善美,弘扬正能量。一个社会没有了契约精神,容易造成人们相互之间不守信用,言行不一,谎话连篇,甚至为了一己私利,尔虞我诈。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驳回原房主无理诉求,旨在打造重契约、守诚信的美好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维扬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