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鼓励举报的方式遏制学生“野游”并不妥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四川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布公告称,针对学生私自或擅自结伴到户外“野游”的情况,群众发现并劝阻制止的,可获得100元以上奖励。而对预警中查证属实的涉事中小学生,一律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并视情况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公告还提醒,若涉及弄虚作假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应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据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5.7万人死于溺水,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6.04%。这段时间,全国各地有不少地区持续高温,为解暑纳凉,不排除有中小学生脱离家长管控私自游泳,青少年溺水事故风险增加。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试图强化监督措施,用举报奖励的手段,遏制学生野游现象,其初衷不难被理解。


       不过,在以往认知内,“举报”针对的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道德规范,以及破坏公共秩序的有害行为。学生野游固然不被提倡,可这也是青少年先天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造成的结果,并非主观上具有不文明、干坏事的“恶念”。试问,倘若青少年野游属于应当被惩罚的有害行为,那么成年人野游是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也应当被惩罚?推己及人,如此严苛的管理,恐怕不一定能被孩子接受。


       在维持公共安全秩序的层面,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当是教育孩子,而非惩罚孩子。即便需要动用惩罚程序,也应当坚持教育为先。孩子因为个人安全认知不成熟,遭受失去评优选先资格的伤害,承受他人有色眼光的压力,这对他们的成长进步来说,未必是好事。说到底,野游的孩子不是“坏孩子”,别把没将青少年教育好的责任,归结于孩子自身。我们应当给孩子更多的包容,而非更多的批评。


       无论如何,针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举措,应当再细致和贴心一些。对此,或可以转变思维,面向非政府公共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例如,邀请志愿者团队,定时定期在户外游泳场所巡逻,检查是否有孩子野游;并授权采取针对性的解救措施和现场教育,将情况告知其家长,引导家长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教育。


       在公共管理学的范畴内,能交由市场经济解决的公共问题,都可以尽量动用市场机制处理。可以相信,充分运用市场中的专业力量,提供耐心、细致、全面的教育服务产品,势必能有效缓解中小学生暑期溺亡风险,并能降低教育职能部门与中小学校的管理负担。█严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