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穿和服被抓:应平衡主观情绪与规范执法的天平
事实上,在非特定节日、特殊地点穿和服上街并不违法,警方轻易地以“寻衅滋事”为由带走穿和服的女子也不具备法律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细究之,该事件中女子的行为显然没有触碰到以上任何一项,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带走女子未免太过牵强!且与依照法律“规范执法”的原则背道而驰。
当事警察炙热的爱国情感值得肯定,但其作为主持正义的执法使者,实在不应该将个人民族情感带入到日常工作中。其实,爱不爱国,和穿什么无关,与身在哪里说什么语言也无关,只和国人对自己的身份认同有关。如汪精卫一般,纵使身穿军装,最终也沦为背叛国家的汉奸;而即便身在美国,也有钱学森、师昌绪这样的忠坚之士不顾阻挠,誓与家国共荣辱。哪有什么因为穿和服、说日语、品日料就断定其不爱国、不是中国人的荒唐逻辑?有的只是国家危难之时,依然坚定地捍卫家国尊严并以身许国。因此,作为执法人员因为一件和服就情绪激动地对普通民众高声疾呼“你是中国人吗?”,这就已经让规范执法套上了一层偏激认知的哈哈镜,扭曲了其客观公正的红线!从根源上来说,警方单纯地以极端的爱国情感执法不啻为一种不规范执法的典例。
平衡好个人情绪与依照法律规范执法的度是每个执法人员的必修课,除了公职人员自身在工作时要做到理性、客观,警惕将“规范执法”变成“情绪执法”;必要时上级执法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规范执法”监督机制与惩戒机制,让身居一线的执法人员头上始终悬着一根衡量个人情绪与客观法律度的标尺;同时,落实好“不规范执法”举报路线,让公众在遭遇不规范执法时切实有说理、讲理、投诉的地方,为公正、规范执法提供第三方织网——唯有如此,才能构筑起对规范执法严肃性的保护屏障。█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