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
一、严禁无资质机构和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执业资质的机构以“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名义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行医资质的相关人员以“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技术人员名义提供医疗服务。
二、严禁违规使用名称、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要求,规范命名医疗机构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
三、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养老机构内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违法开展医疗服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通报查处整治情况。
四、严格规范开展医疗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要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并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对入住老年人负责救治或进行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3〕5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亲自诊查、调查并出具机构内死亡老年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相关机构人员依法执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