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近三年自办公益诉讼案件265件
一是创新了办案模式。最高检和省级院自办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益损害问题范围广,行政机关部门和层级较多,案情复杂,大多会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这种办案模式不仅有利于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资源整合,更有助于实现各级检察院职能优势互补、公益损害及时有效修复,具有独特价值。2022年,最高检立案办理的长江船舶污染公益诉讼案采取最高检负责主案、沿江11省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1+N”模式,上下一体、分层监督,推动部门协同、全流域联动治理,成效初显。
二是发挥了引领作用。最高检和省级院不少自办案件成为了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为总结公益诉讼检察司法实践经验、统一办案标准和提炼法律规则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和借鉴意义。2022年,最高检第41批指导性案例首次采用“一批次一案例”的形式发布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在“以事立案”“流域治理模式”等方面都具有可参照适用的规则意义,为上级检察机关直接办理跨行政区划重大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样本。
三是彰显了制度价值。最高检和省级院针对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公益损害问题直接立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仅推动个案公益损害问题解决,还关注领域内、行业内、区域内普遍性问题,补齐社会治理短板,促进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南四湖专案的办理推动了流域边界污染、流域煤矿污染、船舶和港口污染等一批“老大难”问题得到了解决,明显改善了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统一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建立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黑龙江省检察院对全省139个县(市)区千余居民小区和相关企业二次供水安全状况实地调查后,向省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在全省开展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行动,并促进填补地方性法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