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正当其时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然而,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醉驾”是否处罚过重,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公众的质疑。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的建议,并非开法治倒车,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不仅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体现法治人性化,可谓正当其时。
而“醉驾”入刑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一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对罪犯本人及其亲属在就业、生活等方面将造成较大的影响。一次“醉驾”被判刑,本人坐牢丢掉工作不说,其子女在参军、升学、考公务员等方面,或因政审不合格,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和限制。可见,“醉驾”入刑的惩罚显得过重,既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与现代文明有些格格不入。因此,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就显得很有必要。
根据建议,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同时,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并在办理“醉驾”案件中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样“宽严相济”的人性化做法,让一大部分无实际危害的“醉驾”者,能够免于刑事惩罚或实刑,不仅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避免“连坐”殃及家属。
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提升,是时候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了。当然,广大驾驶人员也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