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纠纷事件频发 法院提醒:选正规机构

       为了让自己的“脸面”更美,近年来,不少爱美人士会选择到医美机构接受双眼皮手术、隆鼻、瘦脸、丰唇等面部整形类服务。但有的消费者在手术后面部变宽,甚至出现伤残情况。对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寻求医美服务时,应选择资质健全的医疗美容机构。


       顺义法院:去年医美纠纷案件同比增166.7%


       3月15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召开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会上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晓磊介绍,近年来,顺义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民事案件不断增长,其中,2022年案件数量呈爆发趋势,同比增长166.7%。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顺义法院介绍,相关案件中,双眼皮手术、隆鼻、瘦脸、丰唇等面部整形类占比66.7%。


       2021年11月,王丽(化名)在某医美机构进行“除皱、泪沟、3D织网提升”项目,由医师陈某进行手术,花费10980元。术后王丽面部变宽、皮肤明显凹凸不平且痛感强烈。


       针对这一情况,陈某回复说系术后反应,可继续观察。同年12月1日,王丽告知陈某上述情况依旧存在,已准备就医。12月10日,陈某向王丽退还4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随后,王丽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机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


       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王丽诉至法院,主张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某医美机构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二者却未如实向王丽披露上述信息,并对王丽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医美机构、陈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华(化名)通过微信与某美容公司预约医疗美容项目,某美容公司称帮其预约刘医生,王华表示同意。2021年7月1日王华在进行红蓝光项目时,发现面诊人员并非刘医生,而是没有医师资质的晋某。


       王华向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卫健委随后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美容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王华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介绍,红蓝光项目的操作需要由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而在王华就诊的过程中,刘医生未为王华提供面诊及操作具体项目,故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业务员“偷师”接私活儿 致消费者伤残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涉及无资质医美服务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甚至有消费者因此伤残。


       江苏无锡市新吴区法院近日通报的一起案件显示,2018年,被告人陈某进入某医美机构担任业务员,负责给客户介绍医美项目。工作期间,陈某偶然旁观了医生给客人实施提眉、祛眼袋手术的全过程,她打起了“偷师”的主意,经常找机会旁观医生操刀,时常自己练习,后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相对便宜的价格私下上门给客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微整形手术。


       2019年下半年,被害人黄某支付定金要求陈某为其实施提眉加祛眼袋手术。后陈某赶至黄某所在城市,在酒店客房为黄某实施了提眉和祛眼袋手术,造成被害人黄某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黄某人民币37万元,并取得谅解,另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2230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