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施行后第一案在河南宣判

       4月1日上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黄河流域第一巡回审判法庭所在地台前县,张某某等五人在黄河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采砂一案公开开庭。该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后,首例适用该法对破坏黄河矿产资源犯罪予以惩处的案件。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五人犯非法采矿罪,综合各被告人自首、累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当庭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从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到七个月零十五天不等的刑罚,禁止五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欣表示,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对在河道非法采砂均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黄河保护法更具系统性和针对性,其第69条和第119条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这次判决虽然依据的是刑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是遵循贯彻黄河保护法的规范和精神综合研判后作出的。


       15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座谈会,与会的黄河河务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代表分别介绍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3年来,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司法、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情况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