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公告始末 当事人羁押1402天后终获无罪:道歉是为了恢复名誉
有律师将这份道歉声明评价为“罕见”。 他们认为,虽然这起案件不是由法院直接作出的无罪判决案例,但是,在检察院撤诉后,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自己起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继续起诉法院可能会判被告人无罪。
5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这起案件的当事人王琼和辩护律师褚中喜律师。褚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在这起案件背后,还有很多值得梳理和反复推敲的地方,“比如,按照从前的惯性做法,一般都是私下当面道歉或登门道歉,但其实这样的公开道歉才是一种正常的流程。”
商人投资被控“诈骗罪” 羁押近四年两次被判十三年
这份“道歉公告”的源头,要从一起诈骗案说起。
2013年,商人王琼到讷河市投资,开发一座小商品城,当时,王琼跟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当地市政府出让净地给王琼的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金为零成本。
2018年初,由于净地未能及时交付,王琼便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求助。这次求助,王琼没能获得“反馈”,却被公安机关“调查”。
同年6月,远在深圳的王琼被警方抓捕,理由是合同诈骗。
对这样突然的转折和安在自己头上的“罪名”,他表示不解和不服,便委托家人找到了律师,打算做无罪辩护。
2019年11月15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琼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王琼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还涉及一个合作伙伴陈某。
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为,王琼利用公司对当地政府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再进一步延伸到了合作伙伴陈某。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这位合作伙伴陈某坦言,自己和王琼确实是合作关系,但是王琼并没有对他实施诈骗,他也不是受害人。
到底是谁骗了谁?判决书内容显示,2020年8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王琼因涉案项目收取受害人陈某40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是该款项认定为加盟费、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4月22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判处王琼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于这一判决,王琼再次表示不服,并打算提起上诉。而陈某表示,自己当初之所以选择“报案”,是受到了逼迫。
经历多次审理后检察院最终撤诉 当事人获无罪后提出希望得到公开道歉
由于王琼的不断上诉和意见反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4月12日,讷河市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同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当天王琼被无罪释放。
2022年8月18日,讷河市检察院以“王琼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往往意味着两种可能:一种是证据不足,退回办案机关补充侦查。第二种是经核查该案违法事实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当事人可能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情况往往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该案当中,检察院不起诉其实就意味着无罪释放。”
被无罪释放的王琼在六天后,向两次作出一审十三年有罪判决的讷河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2年10月13日,讷河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王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赔偿金57.38946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6万元,并在《齐齐哈尔日报》媒体上为汪光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提到,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据此,讷河市人民法院决定赔偿被羁押1402天的王琼57.3万元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6万元,并要求讷河市人民法院在齐齐哈哈市范围内通过在《齐齐哈尔日报》发布公告的方式赔偿王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2023年3月2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按规定在《齐齐哈尔日报》上刊登了道歉公告。而这份道歉公告被法律界人士也称之为“罕见”,他们提出,由于之前国家赔偿的案例中,一般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选择私下道歉或者完成赔偿义务就行,很少有这样的愿意或者说按照流程登报道歉的,“但其实登报道歉本身就是写进决定书的内容,是正常的流程,不能因为以前不按规定来,就忽视这个规定。”
对话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道歉是为恢复名誉
5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也联系上了该案当事人王琼和辩护律师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主任褚中喜。
在对话过程中,王琼透露,由于自己是一名商人,在外投资,在乎的就是信誉和名誉问题,但是由于“诈骗罪”这个罪名给他的生活和行业内的形象,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因此,他希望法院能够公开道歉,并且这份道歉声明的影响力要越大越好。
褚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法院主动刊登道歉公告,主要是为了消除对冤假错案当事人或者说蒙冤者的不利影响,彰显了维护司法公信的真诚态度,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很多惯性判例就是因为公开登报道歉的十分罕见,但其实对错案登报道歉彰显的仍然是司法公信。”褚律师说,在这之前,结合他自身代理的一些国家赔偿和无罪判决案例,尽管很多冤案、错案当事人得到了无罪判决,但是由司法机关公开登报道歉的十分罕见,因为,口头道歉相对来说出现得比较多,但是作用有限,而公开道歉比口头或者私下道歉更加严肃和严谨,它的范围和影响力越大,对于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名誉、信誉恢复的程度就越好,“对法院而言,也体现出它们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