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友亲戚名义买房被判返还 内蒙古一男子质疑法院枉裁
华夏早报讯(首席记者 贺强)没有百分之两千的把握,千万别轻易以他人的名义买房,搞不好就落个“鸠占鹊巢”房财两空的凄惨下场。这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一男子邹春龙就自曝,与同居女友借用她小姨名字买房后被起诉返还房屋,结果一二审都输了官司,正面临着无家可归的窘境。
据邹春龙介绍,2012年他与莫勒根认识,并开始同居。因为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没法在银行办理贷款,于是就在2014年借用莫勒根阿姨包哈斯的名字购买了本案涉案房屋。2018年莫勒根离家出走,偶尔回来,并且表示与他分手。就房子的问题,莫勒根于2021年也向法院提出调解,因为双方对返还的金额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未成,所以本案不存在返还原物问题,应当按照他与莫勒根同居析产进行诉讼。
包哈斯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她于2014年11月10日贷款购买了位于海拉尔区锦绣家园6号楼一单元2103室的房屋,由其外甥女莫勒根与其男朋友邹春龙居住,在二人非婚同居期间,邹春龙经常喝酒并打骂莫勒根,直至2017年9月,莫勒根与邹分手后搬离该房屋,但邹却迟迟不予搬离。她与邹多次协商,均遭邹拒绝,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邹返还其房屋。
图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邹春龙回忆称,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包哈斯和莫勒根都在现场,涉案房屋也是他通过熟人介绍购买的,开发商也能证明涉案房屋是他与莫勒根借用包哈斯的名字购买。在他与莫勒根同居期间,他都是将钱款交给莫勒根,由莫勒根按照贷款的账号以包哈斯的名义还款。
“房款本来是我和莫勒根偿还的,不是包哈斯还款,房屋是借名买房,也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邹春龙称,2016年之前他都是拿现金去银行转账,2016年至2018年才通过微信转账共计43709元给莫勒根,由莫勒根交付涉案房屋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
邹春龙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调解《申请书》照片打印件。该《申请书》显示,莫勒根是于2014年11月10日买的这个楼房,“当时莫勒根银行办不了贷款,用包哈斯的名下买了锦绣家园6号楼一单元2103室……”。虽然莫勒根说是她交的首付,并一直都是她在交房贷,但是并未说清这部分钱是她个人出的,还是她和邹春龙共同缴的。
邹春龙认为这份《申请书》在事实理由部分说明了涉案房屋系他与莫勒根同居期间借用包哈斯的名字购买的房屋。但包哈斯认为无法确认该申请书系谁书写,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无原件予以核对,法院对其真实性也不予确认。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包哈斯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并已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现原告持有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使用权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诉争房屋由被告邹春龙占有使用,被告辩称该房屋系其与案外人莫勒根借用原告的名字购买,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交费票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借名买房及购房贷款系其偿还等事实,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无法律根据。遂于2021年9月10日,判决邹春龙将房屋返还给包哈斯。
邹春龙不服一审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21日,邹春龙又向该院申请撤回上诉。次日,呼伦贝尔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后邹春龙再次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判令邹春龙返还包哈斯的原物是包哈斯通过合法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是包哈斯合法取得的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邹春龙申请再审没有提交新证据证明包哈斯与邹春龙之间购买涉案房屋存在借用包哈斯名字的约定。邹春龙与莫勒根是否基于恋爱存在同居析产问题,与邹春龙返还使用的包哈斯房屋没有关联性,驳回了邹春龙的再审申请。
2022年8月12日,邹春龙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不服海拉尔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邹春龙又于2023年1月13日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申66号裁定综合本案客观事实及在卷证据予以裁判,并无不当。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海民监(2022)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意见正确,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了不予复查的决定书。
尽管输了官司,但是邹春龙坚持认为,案涉房屋就是他和莫勒根以包哈斯的名义买的,首付款和装修款都是他交的,每个月的房贷、物业费、水电费也是他交的。之后,也经过了调解,还有律师跟调解人员沟通的录音证明。“如果不是我出钱买的,当时调解的时候,对方为什么同意退给我7万块钱,这就是一个证据。”
邹春龙称,他没接受7万块钱的调解后,女方就扬言说,“打官司你打不赢我”,因为他们有亲戚在当地司法系统工作,这不得不让他确信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据邹春龙介绍,2012年他与莫勒根认识,并开始同居。因为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没法在银行办理贷款,于是就在2014年借用莫勒根阿姨包哈斯的名字购买了本案涉案房屋。2018年莫勒根离家出走,偶尔回来,并且表示与他分手。就房子的问题,莫勒根于2021年也向法院提出调解,因为双方对返还的金额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未成,所以本案不存在返还原物问题,应当按照他与莫勒根同居析产进行诉讼。
包哈斯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她于2014年11月10日贷款购买了位于海拉尔区锦绣家园6号楼一单元2103室的房屋,由其外甥女莫勒根与其男朋友邹春龙居住,在二人非婚同居期间,邹春龙经常喝酒并打骂莫勒根,直至2017年9月,莫勒根与邹分手后搬离该房屋,但邹却迟迟不予搬离。她与邹多次协商,均遭邹拒绝,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邹返还其房屋。
图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邹春龙回忆称,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包哈斯和莫勒根都在现场,涉案房屋也是他通过熟人介绍购买的,开发商也能证明涉案房屋是他与莫勒根借用包哈斯的名字购买。在他与莫勒根同居期间,他都是将钱款交给莫勒根,由莫勒根按照贷款的账号以包哈斯的名义还款。
“房款本来是我和莫勒根偿还的,不是包哈斯还款,房屋是借名买房,也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邹春龙称,2016年之前他都是拿现金去银行转账,2016年至2018年才通过微信转账共计43709元给莫勒根,由莫勒根交付涉案房屋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
邹春龙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调解《申请书》照片打印件。该《申请书》显示,莫勒根是于2014年11月10日买的这个楼房,“当时莫勒根银行办不了贷款,用包哈斯的名下买了锦绣家园6号楼一单元2103室……”。虽然莫勒根说是她交的首付,并一直都是她在交房贷,但是并未说清这部分钱是她个人出的,还是她和邹春龙共同缴的。
邹春龙认为这份《申请书》在事实理由部分说明了涉案房屋系他与莫勒根同居期间借用包哈斯的名字购买的房屋。但包哈斯认为无法确认该申请书系谁书写,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无原件予以核对,法院对其真实性也不予确认。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包哈斯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并已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现原告持有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使用权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诉争房屋由被告邹春龙占有使用,被告辩称该房屋系其与案外人莫勒根借用原告的名字购买,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交费票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借名买房及购房贷款系其偿还等事实,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无法律根据。遂于2021年9月10日,判决邹春龙将房屋返还给包哈斯。
邹春龙不服一审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21日,邹春龙又向该院申请撤回上诉。次日,呼伦贝尔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后邹春龙再次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判令邹春龙返还包哈斯的原物是包哈斯通过合法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是包哈斯合法取得的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邹春龙申请再审没有提交新证据证明包哈斯与邹春龙之间购买涉案房屋存在借用包哈斯名字的约定。邹春龙与莫勒根是否基于恋爱存在同居析产问题,与邹春龙返还使用的包哈斯房屋没有关联性,驳回了邹春龙的再审申请。
2022年8月12日,邹春龙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不服海拉尔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邹春龙又于2023年1月13日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申66号裁定综合本案客观事实及在卷证据予以裁判,并无不当。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海民监(2022)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意见正确,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了不予复查的决定书。
尽管输了官司,但是邹春龙坚持认为,案涉房屋就是他和莫勒根以包哈斯的名义买的,首付款和装修款都是他交的,每个月的房贷、物业费、水电费也是他交的。之后,也经过了调解,还有律师跟调解人员沟通的录音证明。“如果不是我出钱买的,当时调解的时候,对方为什么同意退给我7万块钱,这就是一个证据。”
邹春龙称,他没接受7万块钱的调解后,女方就扬言说,“打官司你打不赢我”,因为他们有亲戚在当地司法系统工作,这不得不让他确信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