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有限法偿”遏制大宗硬币恶意偿付
这名男子为消极对抗案件执行,开始动起“歪脑筋”:既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我提来的三麻袋硬币,既能算是履行判决义务,也能间接“折腾”法院的工作人员。
事实上,用硬币支付执行款,还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种“不走寻常路”的偿还模式,法院不接是违法,接了就相当于接了“烫手山芋”。
只可惜,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位男子拿三麻袋硬币和零零散散的纸币,来执行“交差”任务,不仅会增加司法机关的业务量,浪费掉宝贵的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涉嫌人为阻碍司法机关执行职务。《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显然,当地法院对该男子处罚2000元于法有据。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法院对这名男子实施严厉的经济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但也应看到,近年来,类似使用大宗硬币支付执行款项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江苏无锡的小伙子章林翔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其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又如,广西北海一名男性被执行人拎着4大袋硬币还款等。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不妨引入“有限法偿”,用精准的法条,来破解类似“提三麻袋硬币偿还一万欠款”的行为。所谓“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支付行为中,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法令规定,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100以上之硬币。英国法律则规定,5便士及10便士的硬币,最多仅可偿还5英镑以内的债务,而50便士的硬币,则最多可偿还10英镑以内的债务。也就是,超过法律规定金额的部分,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法偿”的法律条款以及实施细则,从根本上解决恶意使用大宗硬币的行为。■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