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三次捕杀,治理狗患不能出拳太猛

       11月13日,云南省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通告要求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事宜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且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如不按要求进行拴养或圈养的,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11月15日 《春城晚报》)


       近年来,随着恶狗伤人事件的频发,狗患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犬类管理已成全国城乡各地共同面临的管理难题。为规范犬类管理,各地不断出台养犬管理通告,对犬只品种、出行要求、遛狗时间、甚至遛狗年龄等都列出了具体规定及罚则。而此次威信县发布的《通告》,与其他地方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大致相同,之所以被网友称为“最严遛狗令”,主要在于威信县的规定特别突出了“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这一规定。


       这条规定一出,立马引起了全国网友的热议。从网友留言来看,大部分持反对意见,正如有网友直言道,“有点过了”。客观地讲,威信县用一刀切的管理思维,动用捕杀这一极端手段,如此做,固然便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在处理方式与力度上,的确有欠妥之处。


       从正常逻辑来讲,捕杀应当是特殊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在市民遛狗三次,并未伤人的前提下,若进行捕杀,显然是出拳过猛,有执法过度之嫌。其实,对屡教不改的饲养人,可以对犬只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养狗证,取消其养狗资格。而不能用捕杀的方式,来逼迫人们遵守公告,让养狗者不敢越雷池半步。


       在频频出现“恶犬伤人”事件的催生下,各地养犬管理制度密集出台,并且还在一定程度形成“比严”比赛,“没有最严,只有更严”,仿佛成了各地出台政策的“流行色”,对于标牌、嘴套、牵引绳的要求越来越多,罚款金额也变得越来越高。譬如,前段日子,某地就出现了“狗不牵绳 一律捕杀”的闹剧,几名身着制服的城管棒打宠物狗致死,引起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反对。


       说到底,“遛狗三次捕杀”的逻辑背后,是陷入了一刀切式公共治理的“泥潭”,体现出制度安排的任性、随意,缺乏与民意间的互动,从而让公共政策脱离实际。合理、合情、合法地推出文明养犬制度,我们还有更多具有温度且人性化的政策选项。█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