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维护好“送亲人最后一程”的权益

       因父亲癌症晚期病重,男子李某向公司请假一周看护。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李某休假照看病危父亲,被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2月2日《人民法院报》)


       因父亲癌症晚期病重,2022年1月21日20时45分李某通过邮箱向张某、胡某等三位公司领导发送了邮件,内容包括“因父亲病重,癌症晚期,还不知道能不能扛过这个年,需紧急返乡探亲,特提出请假申请,暂先请事假一周,请假时间: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后面若有需要到时候提交新的请假申请,多谢领导们理解和批准……”然而,企业并没有批准这个请假申请。而李某还是“任性”的继续照护病危的父亲。因此,也就有了这起劳动纠纷。


       表面上看,李某“有错在先”,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假期,却不如期返岗。而实际上我们看待这起“申请陪护病危父亲”的权益纠纷需要多些温情的视角。职工虽然“有错在先”,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没有错误”。父亲病危了,作为老人的子女,想在病床前尽孝,想送老人最后一程的诉求是需要得到满足的。一个方面来说,“送老人最后一程”是人之常情,多少人因为没有“送老人最后一程”而成为“终身的遗憾”“心灵的伤痛”,即便过去很多年,也会是心理上的一种流血的痛伤。谁没有爹娘?谁没有情感?一个方面来说,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质,也是我们的道德行为倡导,尊老敬老、守护病床上的老人,不仅不应被寒冷模式,还应该是大力推崇的。


       而实际上,类似于这种寒冷的权益模式,并不是个例,而是一种现象。一些用人单位面对“看护病危老人”“送老人最后一程”的请假申请,是“想审批就审批”“不想审批就不审批”。比如,前段时间某地一位女职工因“申请请假回老家参加公公葬礼”就被领导点名批评。认为她“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没有事业心”。


       岂能让“看护病危父亲被开除”成为一种伤痛?不管是从倡导社会美德的角度,还是从人类情感释放的角度来说,我们都应该让“看护病危父母”“送老人最后一程”“看爹妈最后一眼”成为职工权益的标准配置,只要有“足够的请假证据”,就应该批准,就应该满足,而不是以种种理由“想不批就不批”。劳动部门、司法部门需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看护重病父母”的权益。■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