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被通报批评”,管理怪胎是如何孕育的?
最为可怕的是,对于自己犯的错误,涉事用人单位竟然“死不承认”。面对媒体质疑,面对网友质问,6月29日上午,河北传媒学院给出了这样的回应:不便接受采访,要服从大局。不接受采访本身就是不对的,记者有采访权,这是法律所赋予的,而公众有知情权,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不愿意接受公众监督,问题就能解决吗?
这次被“公开通报的未经报备擅自怀孕的女职工”受到了用人单位“严厉的处罚”,一个方面是在全校进行了通报,一个方面是将扣除6个月的绩效工资,再一个方面是,两年之内不能参与学校的评先评优,不能参与职称的评定。那么,学校有这样的权力吗?很显然的是,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怀孕的职工”只要工作出色就能参与评先评优,“怀孕的职工”也有权力申报职称,而绩效工资是依据业绩来说的,岂能谁想取消就取消?
这种霸王式样的所谓“学校规定”无疑是违法的,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国家和地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是 “惩罚怀孕职工”的。这引发出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到底是“家法大”还是“国法大”?为何很多用人单位敢于违法的制定自己的“家法”?
更值得关注的就是侵犯女职工“怀孕的权力”的嚣张。应该说“限制女职工怀孕自由”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的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女职工三年内不能结婚”,有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女职工四年内不能生娃”,有的单位规定“女职工生育时间必须按照单位安排进行”,有的则逼着女职工签订“不怀孕承诺书”。不管是“签了合同”的还是“约定俗成”的,无疑都是违法的,都是不折不扣的侵犯权益行为。
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怀孕,那是所有职工的自由,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怀孕也不是简单的事情,岂能“按照单位的要求怀孕”?单位批准的时间,未必就能“怀上孕”,单位不允许的时间可能就“怀上了孕”。单位有权力决定一个女性的“十月怀胎”事情吗?再说了,怀孕也是个人隐私,单位无权“获得详细信息”。“没有按照程序报备怀孕被通报处罚”,究竟是谁给的权力?
这种管理模式就是“社会的怪胎”,这种“社会的怪胎”何以越长越大?背后的问题不言而喻。是时候用“法律的钢针”刺破“管理的怪胎”了。█郭元鹏